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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云飞:地铁监控者也需要被监控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3日07:05  新京报

  作者:燕云飞

  北京市首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技术要求》强制性地方标准日前正式实施,按照标准要求,地铁除要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外,还须在列车车厢等处进行音频监听,对现场声音进行收录。这样,一旦遇到突发事件,警方调取资料后可边看边听,还原现场“原音”。(8月2日《京华时报》)

  成都公交车燃烧事故等一系列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事件,逼迫我们不得不做出一些或许很无奈的选择,在法与理的充分碰撞之后,出于公共安全的需要,公民个体将让渡一些权益来实现尽可能安全的公共利益———这或许是我们有可能进入“监控时代”最为充分的理由。

  但是,在“监控时代”公共安全的诉求之下,注定还要有公民的个人自由诉求,甚至较之以往这种诉求会变得更为严谨,为升级后的公共监控提出了更审慎的要求。

  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与公共交通安全防范能力一并需要提高的,是个人信息安全的防范能力。那么,地铁设置视频和音频监控,几乎将公民个体在公共交通环境中的所有行为,甚至包括私密的手机通话以及谈天论政的内容,都收入到公共部门的掌控之中。在网络资讯传递异常发达的今天,如此情势难免对公民个体自由形成一种潜在的威慑,甚至成为网络信息源而被无限放大。

  另一方面,去年爆出的深圳罗湖雅园立交桥旁一个路面摄像头,白天监控路面交通、晚上拍摄周围居民卧室或浴室脱衣洗澡隐私的事件,让人们对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心生畏惧,同时也暴露出对公共场所摄像头监管的诸多漏洞。随着地铁监控范围的扩大和监控内容的延伸,那么监控管理的漏洞原则上就要增多,为以公共安全的名义侵犯公民隐私埋下了隐患。

  拍摄和监听信息如何保密?视频音频监控设施如何保证安全?显然成了“监控时代”我们必须面对的两个问题。但是,通过新闻报道,笔者在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技术要求》中,没有读到相关的防范技术要求。

  必须明确的是,公共安全与个人自由是一个辩证的逻辑关系,不可能突出其一而罔顾其二。监控了地铁上的公众,并不是监控的终端,还应该有组织、制度来监控“监控公众的人和设备”,以保证个人信息和公众隐私的安全。这是我们在越来越多地倚赖监控手段防范公共安全的同时,需要筑牢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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