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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守林:火车脱轨能完全归罪于自然灾害吗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3日07:23  重庆时报

  作者:焦守林

  8月1日下午,南宁铁路局宣传部部长陈鸣向媒体表示,“7·29”火车脱轨事件已定性为自然灾害,目前所有伤员均得到妥善治疗。(8月2日《楚天都市报》)   火车脱轨当然是一场灾害,但是定性为什么灾害却大有考究。灾害的原因千头万绪,归纳起来无非两个:一为自然灾害,二是人为造成。自然灾害之责归咎于自然,可以排除人的责任,也就意味着没有追责的对象。事关自然,只可怨天,不得尤人。现在火车脱轨事件定性为自然灾害了,是不是只能责怪大自然了呢?

  且不说,由当事铁路局自己对自家发生的“麻烦事”定性,总免不了有“瓜田李下”之嫌。就算确系自然灾害,把其中相关人员的所有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也似乎不妥。因为,自然灾害的发生往往正是缘于人的失察和渎职,是没有尽到其应尽的职责所致。

  自然灾害总让我们联想到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之力量。根据现有资料判断,这次火车脱轨事件并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据7月30日的《新京报》报道:火车脱轨事件发生后,当时柳州市政府秘书长向军称:“柳城县境内连续两日天降暴雨,铁路护坡泥质变软,最终塌陷,一部分泥土将道路覆盖,最终导致驶过此处的列车脱轨”。一名不愿具名的目击者也说:“出事地带是个山岭,铁路护坡建成时间较长,现已比较陈旧,上面长满杂草,经不起暴雨冲刷”。这意味着什么?“年久失修、长满杂草”是谁的懈怠?“连续降雨”也没能使相关人员预见到铁路运输的不安全因素?以上迹象说明,铁路护坡的坍陷是能够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只是由于某些人的麻痹大意或渎职,才导致了事故的酿成。这意味着,此次事故并不完全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必须有人要为其承担责任。

  之所以这样说,当然不是胡乱推测,而是有着法律依据的。我国铁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施,保证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第四十五条亦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地界以外的山坡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作为水土保持的重点进行整治。铁路地界以内的山坡地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整治”。这就是说,在定性为自然灾害的火车脱轨事件中,相关责任人没有尽到法律上应当尽的责任和义务,当然应该依法承担自己的责任。不能因为事件定性为自然灾害,就将自己的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作者为湖南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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