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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戈:杭州飙车案后司法何为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3日08:05  东方早报

  作者:羽戈 

  西谚云,一个棘手的案件,或者产生一个糟糕的判决,或者产生一位伟大的法官。从目前来看,杭州飙车案的结局是前者。

  7月30日,针对此案被害人谭卓父亲谭跃提出的抗诉申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决定,不对此案提出抗诉。此前,在7月20日的一审判决中,被告人胡斌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更早些时候,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胡斌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3.01万元。

  至此,这一争议案件算是画上了残缺的句号。如果再想翻案,就只有诉诸审判监督程序,由杭州市级以上的人民法院、检察院的院长对此案提起再审,或者经谭跃申诉而唤醒再审。熟悉中国司法环境的人们都晓得,这条征途是何其艰难,极少有大案要案依此路径寻回迟到的正义。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对申诉的规定言之凿凿,譬如说,只要申诉者能够举证“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法院就应当重新审判。但谭跃认为判决的定罪量刑明显失当有什么用呢,法院和检察院不这么认为,申诉条件仍无法满足,再审程序就无法启动。说到底,再审与否,不管受害方付出了怎样艰苦卓绝的努力,至多能够点燃一根导火线,关键还是取决于司法机关有多大的智慧和勇气纠正自身的谬误。

  我们看到,在杭州飙车案的审判过程当中,司法权只是参与正义博弈的其中一极,还有民意、被告所代表的势力等,在不遗余力影响判决的生产;但在一审判决出炉以后,无论是失败的民意,还是同样认为判决不公的被告方(他们并未选择上诉),纷纷退出了此案喧嚣的台前和神秘的幕后,仅仅余下尴尬的、蒙羞的司法权,在法律舞台苦撑,它成为后杭州飙车案时代的唯一主角。这便迫使我们提出一个严峻的问题:杭州飙车案后,司法何为?

  审视杭州飙车案,很显然,司法权遭遇了两重或明或暗的困境。第一,在沸腾的民怨与并不够独立的法律之间,在已经远远落伍于时代进化的立法、司法解释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间,司法权应该怎样权衡、何去何从?终于,它们作出了最保守的抉择: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取“交通肇事罪”,压迫了民意诉求的同时损害了最起码的司法正义;亦步亦趋于老牛破车一般的司法解释,拒绝认定此案具有可以加重交通肇事罪之量刑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取一般量刑之最高刑期。这引发了被告方与受害方的一致不满。

  可以说这是一个企望顾及到各方利益的判决,审判者并不缺乏司法智慧,可他们聪明过了头,本来想左右逢源,最后却落得左支右绌。

  不是说司法审判不能沾染功利主义的色彩:譬如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一同提起的时候,“赔钱减刑”的潜规则颇为一些法院所采纳,但功利计量必须有其界限,那就是高高在上的正义标尺,不能因为你赔的钱多,一下子减掉了一大半刑期。审判终究不是做生意,不是为买方和卖方制作皆大欢喜的正义订单,当判决的生产过程被功利主义所严重侵蚀,司法权必将是最惨痛的受害者,连裤子(尊严)都有可能亏掉。

  第二,被告胡斌使用替身出庭的谣言,则将司法权逼入了死角而难以下台。其实仔细想一想,若胡斌要换身,最佳时机乃是撞死谭卓后一刻,或者等待入狱服刑之时,而非在众目睽睽的审判庭上。良机稍纵即逝,所消耗的权力资本就可能增加千万。由此点入手,很容易辨析谣言的本相。

  可是,问题在于,为什么经司法机关三番五次公开辟谣,还是不乏其人信谣言为真,对胡斌的替身一直穷追不舍呢?如果说这些人皆是“不明真相的群众”,那么公权力所提供的真相为什么不能为他们所信服?这里无疑呈现了司法权更深重的危机:在某种程度上,它已丧失了最基本的公信力,连对谣言的辟除都走不出法院的大门,此后作出的判决还怎么生效,还怎么保证其不至沦为堂而皇之的空头具文?

  杭州飙车案所折射的两重法律困境——司法权的功利化是一种沉积多年的痼疾,司法权的信任危机则是一种迫在眉睫的新病——足以敲响一记警钟。它还有自我修正的空间。如果不能尽快为正义之神正名,如果依然讳疾忌医,一意孤行,丧钟就开始为你我鸣响。

  奥斯维辛以后,所有的诗都是以死亡命名的挽歌。但愿杭州飙车案后,司法权不再重复这一幕悲剧。(作者系青年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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