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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能源定价还应确保公权力运作制度化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6日09:35  南方都市报

  作者:梁幸枝

  摘要:昨日贵报社论《资源能源定价应确保公共性和竞争性》指出,“目前许多地方……放开产权而回收经营权,导致……经营领域垄断加剧”,“所谓公共产品市场定价很可能意味着政府放弃守夜人的责任,任由民众被披着特许经营外衣的垄断企业鱼肉。”

  昨日贵报社论《资源能源定价应确保公共性和竞争性》指出,“目前许多地方……放开产权而回收经营权,导致……经营领域垄断加剧”,“所谓公共产品市场定价很可能意味着政府放弃守夜人的责任,任由民众被披着特许经营外衣的垄断企业鱼肉。”可见,目前定价的核心问题实际是公权力运作的失范。所以要保障定价的公共性和竞争性,前提是确保公权力运作制度化。

  公共产品供给过程实际是公众(消费者)赋公权力予政府(提供者)去选择供给企业(生产者),也就是说,公共产品供给的实质是公权力交易的过程。公权力交易的结果是:一方面,公权力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成为资源配置的核心要素,给企业带来相对垄断地位和低风险的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全社会消费者失去了讨价还价、选择产品和掌握信息的能力,从而处于“弱势地位”。换而言之,在定价机制中,政府对公权力如何运作,决定了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也决定了双方在谋求利益中的行为。

  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政府进行定价决策时,应充分考虑“公平与效率”问题,选择先进生产力,控制和消除公用事业行业垄断带来的弊端。可政府会站在公众利益这边对公用事业定价把关吗?

  如此一来,所谓定价往往演变成讨价还价,供需双方对公权力展开争夺,结果是谁对政府利益的影响力大,公权力就偏向哪边。这种情况下企业往往会采取多报成本支出或降低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手段来谋求利益最大化。而公众不相信政府会站在公众利益这边对定价进行把关,于是使得公众一律通过舆论而非监管机制向政府施压。特别是互联网力量日益强大的今天,这种无规则博弈往往演变为“闹剧”。这实际上使得企业、公众和政府三方都不可能是赢家。

  虽说政府是公众利益的代表,然而我们须明白“政府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利益并不完全等于公共利益”,所以这一轮资源价格改革,不是简单地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关键点是对公权力运作的制度建立和创新,以此实现“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取向一致、利益共容,政府的利益追求过程同时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过程”。只有这样,政府才能通过“以收支平衡原则提供公共产品”和“建立市场定价机制打破垄断”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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