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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大焕:用什么力量终结杀人GDP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10日09:41   珠江晚报

  作者:童大焕

  自2004年4月起,设立在湖南省浏阳市镇头镇的长沙湘和化工厂未经审批上马炼铟生产线,很快厂区周围树木枯死,周围村民出现中毒症状。2008年后,当地村民对这家企业进行了大量投诉,直至今年4月该厂被责令停产后,湖南省、长沙市及下属浏阳市的环保部门仍然对该厂作出了“废水、废气中各类污染物均做到达标排放”的结论。直到两位居民因镉污染中毒身亡,引爆7月30日上千人围堵镇政府,媒体介入,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当地环保部门才证实化工厂周边地区受到了严重污染……

  虽然《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是在现有官员任命体制下,地方民众决定不了当地主政官员的荣辱沉浮,加之异地为官制度,一些地方主政官员“我走后哪管洪水滔天”的短期政绩追求甚至个人私利与高度组织化的企业利益集团往往呈现利益高度重合之势,一些GDP蜕变为杀人不见血的GDP,民众利益和法律一定程度上沦为虚无。

  此种态势下,环境保护的地方党政负责制实际上使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沦为地方利益集团短期利益的奴仆,不是成为民众和子孙后代环境权利的保护神,反而成为扼杀和阻碍民众环境权利和利益的地方政府的工具。

  当前的《环境保护法》侧重于事后追究,但它已远不足以遏制环境污染的发生,甚至不足以纠正环境污染的行为,更无法对不可逆的环境破坏和污染达到修正之目的。

  环境污染像一柄杀人不见血的刀,以悄无声息的方式破坏着人们的健康和生命,也破坏着社会的财富积累与阶层和谐。然而,一个极为吊诡的现象是,除非民众被逼上群体抗争的道路,否则很多时候任何问题都不能得到解决,解决环境污染这个“祸及当代,殃及子孙”的性命攸关的问题,不是取决于谁有道理,不是取决于法律,而往往取决于群体性冲突的强度烈度。而群体抗争事件发生后雷厉风行的政府反应和问题解决,可见问题本来并不复杂,而是谁、什么事件能决定地方官员的乌纱帽。这样的路径依赖,导致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

  十年前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经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该将它的修改及时提上议事日程。新的《环保法》至少应该包含公众环评、对地方主政官员的重大环境污染一票否决、环境保护归口管理脱离地方管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重要内容,以期将环境保护的关口前移,不要等污染事实既成,再怎么严厉的治理都已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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