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培鸿
善良的人们总是迷信刑罚。两千年前,汉高祖刘邦拿下关中,遂与百姓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差不多算是人类历史上最简洁的一部成文法了,它向社会给出的信息非常明确,没有任何含混和纠缠的地方:一旦杀了人,任何人都难逃死罪。
然而,历史过去了两千年,杀人案件依然时有发生。除了执法的方式和程序有些变化,死刑对严重犯罪的威慑始终处于一种似是而非的状态:惧怕的人恒惧怕,不怕的人恒不怕。
开车的人大多有类似的经历:在高速公路上,看到一起严重的车祸,此时驾驶员本能地会减低车速,乘车的人也往往会提醒驾驶员不要开太快。然而,过不了十公里,减慢的车速就会在不知不觉间重新加快。车祸给驾驶员留下的印象,只会维持非常有限的时间。
正是驾驶员的这种赌徒心理,决定了他们总是过于自信,错觉自己的技术比别人好,或者至少自己会比别人幸运。在刑法上,这称之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酒后驾车者也有一种赌徒心理,一个开车的人在宴席上饮酒,他对后果的预期往往是这样的:首先,他知道酒后驾车是一种违章行为,肯定不对;其次,他相信警察不会在他即将通行的路口值守,或者即使有警察值守自己也能够应付;最后,不相信自己会出事,或者准确点说,他绝对想不到自己会撞死人。这同样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
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已经在成立要件中包含了违章的故意和结果的过失这两个环节。要将故意违章这个环节单独挑出来评价,需考虑到可能对社会形成的潜在而巨大的危险;而对诸如超速及酒后驾驶这样的违章行为入罪,属于立法的范畴,继续将该环节置于违章的范畴内评价,则是执法层面的问题。
这样看来,加强立法还是加强执法,是一个问题。
从立法的角度说,既可以通过加重原有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来惩罚日益严重的事故,又可另辟蹊径,将违章行为上升为犯罪行为。但这样做无疑要冒极大的风险。如果采用第一种方式,则会破坏刑罚中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平衡关系,突破7年这个过失犯罪的一般极限,造成某些过失犯罪的刑罚重于故意犯罪刑罚的尴尬局面。这样一来,就不得不再对故意犯罪的刑罚进行修改,而这势必将会导致重刑化的风险,几番令人眩晕的舞蹈结束,最终还是得由整个社会来为酷刑买单。
如果采用第二种方式,即将违章行为上升为犯罪,情况也好不到哪里。按照目前的罪刑结构,即使入罪也只能在三年以内规定法定刑,否则就将出现危险犯重于实害犯的荒唐局面。真的撞人了判一年,完全没有撞人的却要判两年。即便如此,还是不能完全避免出现危险犯与实害犯的倒置。换言之,只要醉酒驾车入刑,就难以避免出现刑罚功能紊乱的后果,破坏刑法体系的科学性和逻辑性。最终则是刑法不能反映人类活动的规律,不能指引人类走向自由。
现在我们来看看执法上有没有出路。
多少是迫于严峻的形势,或是囿于民意的压力,最近,各地警方纷纷开展打击严重违章行为的专项行动,并威胁对违章者实施最重的惩罚。不难发现,这只是一种运动式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短期行为,不会也不可能形成一项长效机制。比如,大多数地方专项整治的重点只是针对醉酒驾车,而浙江因为既有魏志刚的酒后驾车,又有胡斌的超速行驶,就变成了整治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两个重点。难道,浙江之外的地方没有超速行驶的问题吗?如果哪一天,某个地方因为疲劳驾驶造成重大车祸,保不准又会来一个强迫驾驶员休息的专项行动。
集中整治的效应,好比前面提到的驾驶员看到高速公路上车祸后的反应,难以持久。当舆论的风声一过,问题依旧。
对酒精的依赖和对速度的推崇,是人类巨大的局限性的两个方面。我当然无意为这样的行为辩解,更不愿漠视被害人无辜的生命。只想以专业人士的身份提醒大家,法律不是万能的,更多的时候,它是一柄双刃剑。当我们仅仅因为孙伟铭无证(违章层面的问题)和醉酒(违章层面的问题)而判处他死刑时,等于明确地宣告了一个人可以因为不良嗜好造成的后果而被处死。那么,当有王伟铭、张伟铭真的是出于报复社会的邪恶动机而驾车杀人时,我们该判他们什么刑罚呢?要不要恢复凌迟?
上周凤凰卫视的“一虎一席谈”节目,辩论孙伟铭死与不死的话题。有一位据称是社会学者的嘉宾,情绪激动地表示,要是自己的儿子做出了孙伟铭这样的事情,那就让他去死。台下一时掌声雷动。可是一个女听众弱弱地回了他一句:如果你是法官,我们才真的没有安全感。(作者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