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乾羽
“开胸验肺”将职业病的鉴定问题暴露在公共视野下,卫生部门对此的说法是,这属于特殊的个案,应该具体问题具体解决。可不幸的是,这样的个案还在发生、存在着:辽宁一“尘肺”农民工在去世两天前,才拿到伤残等级鉴定,而至于是否能获得最后的赔偿还不确定;湖南百名“尘肺”农民工在深圳面临着维权难,他们见到记者的第一句话就是“职业病维权难,最难的是鉴定”。(8月10日《中国青年报》)
如果同样的事件发生的次数多了,个案也就成了典型的个案。典型的含义是,事件有其偶然性,就像“开胸验肺”一样,正是因为开胸验肺者少,这样的事件才成为了新闻。但典型的另一层含义是,事件背后存在普遍的问题。在“开胸验肺”事件中,维权难、鉴定难的问题是普遍存在、一直存在的。所以,我们又看到了类似报道。而新闻不是有闻必录,只是生活中典型问题的集中反映,因此现实生活中类似的问题肯定更多。
既然问题越来越多,制度是否到了必须反思的时候呢?否则,所谓的个案与需要重视的普遍现象之间的界限在哪里?一个个案叫个案,两个、三个呢?虽然,个案说起来轻松,好像只是一个偶发事件。可是,别忘记,在职业病的鉴定中,每一个个案的含义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而沉重的:一个患病的农民工背后是一个生命的健康,是一个家庭的幸福。这样的个案及其累积难道还不够成为反思的起点吗?当许多个案将问题指向鉴定难时,关于鉴定制度也就到了该反思的时候了。
的确,制度应该维持稳定性,这是制度适用的前提。因此,当个案发生时需要谨慎审视它,以保证制度的完善,保证制度的稳定和长期有效。如果,个案只是因人而产生的不会重复的小概率事件,则制度无需对此过度关注。但如果个案反映的问题十分迫切,反映的问题又比较普遍时,制度就应该通过积极完善来避免类似个案再发生。因为,制度的效力就是保护每一个人,避免每一个负面的个案产生。虽然制度需要完善的过程,但是完善的过程应该越短越好,代价越小越好。
甚至,有些时候,制度的完善是不需要个案来推进的。因为,根据实际的情况,就可以在理论上预判到问题的存在。比如,职业病鉴定中,当发生相应的纠纷时,企业难免会站在自身的利益上逃避责任,企业与个人相比无疑具有更广泛的人际关系,企业可能存在躲避处罚的种种渠道和方法。这些可能都是可以依据常识来确定的。那么,职业病鉴定的相关机构就需要自问一下:当伤害实际产生时,那些维权能力有限的受害者,是否可以通过维权制度,以最小的成本维权呢?所谓最小的成本,应该是:他们只要得病,就会得到应有的赔偿。
制度的效果有两个检验标准,一个是现实的运行,一个是以人为本的理念。如果,从理念的角度出发就可以看到问题的存在,何必再等到个案不断出现,不断冲击舆论之后,再对制度进行完善呢?如果制度总是容忍个案的出现,结果只能是制度的效力受到损害:一方面受害者会感受到维权的困难和现实生活的无奈;另一方面企业也根本不会主动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他们根本没有看到实际的风险,他们认为只要耍耍手段,即使产生了问题也可以逃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