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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鸿:规范量刑 一次谨慎的试水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13日09:29  东方早报

  作者:张培鸿   

  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从今年6月1日起,全国有120多家指定法院开展了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据《法制日报》报道,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形成一部罪名较为齐全的、比较系统的、有中国特色的量刑指导意见,使全国 95%以上的刑事案件的量刑都得到有效规范,最大限度地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

  法律本身的题中之意,即包括以同一规则解决同类问题。因此,司法公平和公正的诉求,即在于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求得同罪同罚,罚当其罪。这里的人人平等,不是仅指穷人和富人之间的平等,也不限于立法上和执法中的平等,更重要的是要争取在同一部法律的有效期内,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判罚应基本一致。

  这其实是一个相当高的要求与考验,面临着科学性和庸俗化的双重挑战。姑且不论个案之间的细节千差万别,即便是几乎一模一样的案子,在不同的法官看来依然会有不一样的判断。这既取决于不同的法官对法条的理解和认知差异,也与法官本人对被告人的主观好恶息息相关。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甚至同一法官在不同时间面对同样的案子,都可能作出不同的判决。有些时候我们批评法官不独立,另一些时候我们又抱怨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而真实的原因,往往深藏在这些表象的背后。

  为回应种种质疑,同时也是要维护司法权威并恢复统一司法的地位,最高法院动起了规范量刑的脑筋。决定先从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涉毒等5个常见罪名入手,进行规范量刑、削弱法官裁量权的改革,初衷无疑是好的。然而在具体的实践中,笔者却有如下担心:

  首先,不同地区基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而在客观上产生的起刑点差别如何统一?统一后又怎样兼顾公平与公正?比如,一个西部欠发达地区的500元盗窃案,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2000元盗窃案相比,对被害人产生的影响基本相同,但差额却有四倍。这样的话,如何由一个兼顾东西部地区的最高法院来规范?又比如,对于云南边境地区的毒品案件,如果全国统一规定一个比如200克左右的死刑点,则在云南处决的毒犯势必大大高于全国其他地区的平均数量。这样一来,又忽视了云南作为传统的毒源地这一客观事实,使得刑罚失之严酷。因此,在涉及刑罚裁量的问题上,不存在一个统一的通行全国的标准。强行规定,难免削足适履。

  其次,量刑问题并非审判中的唯一问题,甚至不是主要的问题。审判要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是定罪问题,这就决定了量刑在审判活动中处于从属位置。当一个在定性上存在争议的案件提交审判,首先要解决的是罪与非罪的问题,在这个问题未获解决的情况下,讨论量刑问题是毫无意义的。试想,若一名被告人坚信自己无罪,你却去和他讨论轻重的问题,显然是非常荒唐的。即使通过两次乃至多次开庭,也不可能解决问题。因为只要是在判决作出之前,定罪问题就始终存在。

  再次,在认罪程序中,规范量刑确有一定的实际意义,但是总的说来也很勉强。比如财产刑和资格刑的问题、实际能够执行的刑罚和只是宣告进行谴责的刑罚、财产刑执行情况对减刑和假释的影响等等,都很难制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更可能的情况是,面对一个证据有明显瑕疵的案子,控方考虑到自己的目标是定罪,就有可能在规范刑罚的幅度以下求刑,将被告人置于进退两难的境地,促使其放弃对程序问题以及无罪辩护的权利,转而寻求与控方和解。在美国,就一度发生过请不起好律师的无辜穷人选择认罪的情况。

  最高法院无疑已经考虑到部分上述情况,采取了一些积极而谨慎的措施:先由部分法院进行试点,然后总结经验推广铺开;先用交通肇事等5个争议不大的罪名进行试验,再推广到包括强奸、诈骗、寻衅滋事、抢夺、窝藏赃物等10个罪名。众所周知,我国刑法尽管包括430余个罪名,但在司法实践中频发的犯罪,基本集中在一二十个罪名中。如果真能统一这些罪名的量刑,达到90%以上的犯罪量刑规范化,是完全可能的。

  良好的初衷,未必有满意的结果。需要提防的,是莫将好心办成坏事。(作者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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