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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克友:单位惩罚醉驾是法治时代悲哀

  作者:付克友

  从成都孙伟铭案,到南京张明宝案,再到杭州魏志刚案……酒精正在成为越来越凶残的“马路杀手”,醉酒驾车也成为近日媒体关注的焦点、舆论讨伐的靶子。面对严峻现实,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了“完善部门联动机制”的应对举措,其中包括,把酒后驾驶、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纳入单位内部管理考核,与单位、个人的评先评优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醉酒驾驶的,实行“一票否决”。

  提议把醉酒驾车纳入单位考核,可看作是有关部门的无奈之举:在严肃查处甚至轮番整顿的常规手段下,醉酒驾车的恶性交通事故仍然层出不穷,于是把求助的目光投向“单位制”这样的传统治理模式。然而,这并不是什么好主意,而是法治时代的悲哀。

  众所周知,“单位制”是计划体制下的一种社会管理模式。国家通过单位实现对社会资源的严密控制和分配,进而垄断单位成员发展的机会,形成对单位成员的支配关系,最终有效地控制单位内每个成员的社会生活。在这个越来越分化的社会和越来越开放的时代,随着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这样的社会治理模式,早已分崩离析、一去不复返了。

  如今,有关部门又准备祭起“单位制”,这种传统管理思维的延续与现代法治精神可谓南辕北辙。首先,它将国家与社会的领域混为一谈。法治时代,要求国家的归国家,社会的归社会。这意味着,一个普通的社会组织没有权力去执行交管法律,也没有义务去承担相关治理责任。将惩罚醉驾的权力赋予单位,这是一种错位,也是一种卸责。其次,它也混淆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当一个公民违反交通法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罚的罚、该惩的惩、该吊销驾驶证的吊销驾驶证;但是,在他已经承担法律责任后,就不应把惩罚延伸到其所属的社会组织中,否则,就是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

  为什么醉酒驾车事故不断?归根结底,还是我们执法层面的打击力度不够,立法层面的威慑力不足。对此,有关部门需要反躬自省。比如,我们有一次又一次的专项整治和集中整治,这样的“铁腕”为什么不能成为贯穿365天的工作常态?难道醉酒驾车和交通事故有周期可言,需要宽松有度么?有关部门是否做到了最大化的“ 有法必依”,进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民众安全?至于立法层面的问题,交管部门也应从实践层面展开调研,提出意见,推动更具有威慑力的相关法律出台。有关部门的应有职责正在于此,而不是求助“单位制”的回光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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