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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诚:遣返赖昌星的酷刑风险已近消除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13日10:13  南方周末

  作者:杨诚

  中加两国需要加强司法合作,尽快解决逃犯遣返或引渡这一瓶颈问题。这方面,赖昌星案具有标志意义。

  加拿大是第一个与中国签署刑事司法互助条约的国家,也是第一个提供政府专项资助在法律援助、法官培训、刑事诉讼、辩护、检察制度改革等重要领域中开展对华技术合作项目的西方国家。笔者所在的加拿大机构就是这些合作项目的执行者。

  关于中加关系,普通中国人议论最多的不是经贸关系或其他问题,而是中国逃犯问题。其中,赖昌星知名度最高,在海外缠讼时间最长,也就具有前中国驻加大使梅平说的“象征意义”。这无疑发出了一个十分错误的信息,使其他逃犯将加拿大视为庇护罪犯的天堂。

  即使在中国法律界,不少对加拿大的法制很有好感的人士,也因为赖昌星案而产生怀疑,质疑加拿大的法律制度是否“过分偏袒”罪犯。有一次加拿大皇家骑警的主要官员来华警务交流,在10天的访问期间竟被中方12次提问“赖昌星什么时候回来”。而加拿大机构近十年来邀请的各级中国司法代表团,几乎100%会在访加期间提出同样的问题。

  按梅平大使的说法,中国虽然不想将赴加拿大旅游协议同赖昌星挂钩,但是,如果赖昌星今天被遣返,旅游协议明天就可以签署。梅大使快人快语,足以说明逃犯问题的严重性和赖昌星案对中加关系的特殊影响。

  前妻回国有助加评估遣返风险

  加拿大移民部在2006年开始重新评估赖昌星回国的风险,至今不见有评估结论。此时,赖昌星前妻曾明娜却突然决定回国。同赖昌星一样,曾明娜也是被中国政府全球通缉的逃犯。她这次自愿回国,如果确实像媒体说的那样,受到“良好对待”,无疑将有助于移民部对赖昌星的回国做出评估结论,并化解法官的疑虑。这不仅有可能使赖昌星案出现转机,而且可能有助于打破中加司法合作的僵局。

  曾明娜和赖昌星虽已离婚,但仍是同一案件的当事人。当年,她同赖昌星一起坚称回国即使不被枪毙,也会被酷刑折磨而死。这次,曾明娜出人意料地突然决定携女回国,足以证明她在内心深处并不担心回国会遭受酷刑。

  加拿大是中国逃犯的主要滞留国。从加拿大遣返回中国的逃犯寥寥无几,主要的障碍之一就在于加拿大法院对酷刑问题的担忧。按联合国反酷刑公约和加拿大法律的规定,加拿大对于已经在加拿大境内的人,即使确定其罪犯身份,断定其不具备难民资格,如果认为他被驱逐出境到某国后可能受到酷刑,依然不得遣返或引渡。赖昌星一案拖延至今的法律上的主要原因正在于此。事实上,凡是从中国逃到加拿大的犯罪嫌疑人几乎都会以此为理由要求庇护。在逃犯遣返问题上,酷刑已经成为比死刑更加难以解决的难题。从根本上说,必须在国内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有效预防酷刑问题。

  应该说,以酷刑为由决定不将涉嫌犯罪的人送去别国,并不是加拿大在执法上针对中国采取的特殊政策。加拿大在这一方面最著名的案例也不是赖昌星一案,而是刚刚了结的米赫·阿拉 (MeherArar)一案。2002年,应美国政府的要求,加拿大政府将被美国视为有恐怖分子嫌疑的叙裔工程师米赫·阿拉遣送到美国。美国进行审讯后将其遣送到叙利亚。2003年,米赫·阿拉回到加拿大,称他在叙利亚被关押一年期间受到酷刑。这引起轩然大波。加拿大政府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为期两年的调查,于2006年公布结论,认为政府,尤其是当年与美方配合行动的皇家骑警有过错。当年,加拿大皇家骑警总监扎卡德利对阿拉公开道歉并在不久后被迫宣布辞职。2007年,加拿大总理哈珀代表加拿大政府向阿拉道歉,并宣布提供高达1050万加元的巨额赔偿,此外,还提供100万加元给阿拉,用于支付其聘请律师起诉加拿大政府的法律费用。在此同期,阿拉在美国起诉美国政府,却遭到败诉,并在2008年被驳回上诉。加拿大政府对美国在处理本案中的 “不当做法”提出外交抗议。此案在加拿大影响极大。它说明,即使对美国,加也采取了同一立场。

  逃犯遣送回国为何不判死刑

  笔者认为,从余振东等人被遣返回国后的情况看,中国政府的不判死刑的外交承诺是完全可信的。而且,曾明娜回国后受到的待遇也证明了这一点。

  至今,中国国内仍有不少人强烈质疑这种承诺的公正性,认为这样做对在国内犯了相似罪行而被判死刑的人不公平,甚至认为这是给逃犯发了“免死金牌”,有鼓励外逃之虞。问题是,如果中国没有堵住外逃漏洞,罪犯一旦逃到另外一个国家,要将他送回来就成了中国与那个国家之间的国际问题。赖昌星在加拿大境内,要将他遣返回国首先需要符合加拿大法律的要求,而不可能直接套用中国法律。

  按照加拿大的判例法,保留死刑的国家要求加拿大引渡或遣返罪犯,即使与加拿大定有引渡条约,原则上也必须做出对被引渡罪犯不判死刑的承诺。理由在于,如果在未得到这种承诺时就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到外国,就会违反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正义”原则。

  实际上,中国的逃犯跑到加拿大并非是因为受到加拿大政府的邀请,而加拿大各界也很不希望看到加拿大成为外国逃犯的天堂。如果能有效化解死刑和酷刑等风险,中加两国完全可以在遣返逃犯问题上开展有效合作。除了信守承诺并争取签订引渡条约以外,中加之间还需要加强在司法和执法领域的沟通和相互了解。此外, 由于法制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酷刑等问题也不会很快消失,中加为解决逃犯遣返问题还可以探讨新的思路和做法。比如,笔者建议可以考虑按中美合作处理余振东一案的模式,对赖昌星回国的定罪量刑事宜进行协商。此外,还可以考虑邀请加拿大派代表旁听中国法院对回国逃犯的审判,探访在监狱或社区服刑的罪犯,并定期追踪了解这些人及其家庭的情况,确保兑现承诺。

  总之,只要中加双方有合作的诚意并尊重各自的法制和文化,就能找到妥善解决赖昌星等逃犯遣返这一难题的办法。

  (作者系汕头大学外籍特聘教授、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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