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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立学:贪官有没有权利拒绝庭审直播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14日08:56  重庆时报

  作者:高立学

  13日开庭的湖北黄冈市原副市长操尚银受贿一案,原拟定将进行网络直播。12日,汉江中院表示,两天前法院征求操尚银意见时,操脸色大变,声称心理压力过大,拒绝直播。为此,法院决定取消拟定的网络直播。(8月13日《楚天都市报》)

  直播与否,由犯人定。该消息一出,网络立马质疑不断。庭审直播,无疑是法院接受社会监督,减少暗箱操作,并增强公民守法意识的好方法,但这也并非意味我们可以剥夺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是的,作为曾经的公权力执掌者,操尚银受贿案可以理解为一起公共事件,我们也有权要求法院公开审理。但是保障一种权利,并不意味着要去消解另一种权利。在法院宣判前,操尚银还只是一个犯罪嫌疑人,而并非罪犯。所以法院在尊重民意的同时,也理应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请求———接受庭审直播固然好,拒绝直播也是他的权利。为此,江汉中院应被告要求决定取消网络直播,并不是什么“直播与否,由犯人定”的问题,却恰恰体现出司法审判中立,尊重被告人权的一面。

  尊重当事人权利恰恰也是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具体体现。比如我们经常在电视上看到美国司法审判的报道,但多数出现在屏幕的庭审过程,都是以漫画或素描的形式,而并无审判和辩护的现场镜头。因为庭审直播固然在形式上更接近公正,但却是以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肖像权为前提的,法官纵然愿意把司法权行使的全过程展现给公众,但这也要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将“完善庭审旁听制度,规范庭审直播和转播”。所谓规范,就是并非任何案件的庭审过程,都应采取直播或转播的方式让公众品头论足:不仅一些涉及国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抑或影响证人作证的案件不宜直播,直播与否还应征求当事双方意见,一旦有一方拒绝直播,法官都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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