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驶法律责任的一些条款,弹性较大,这难免给人缘、特权、金钱等侵入执法环节的空间,易使违法成本偏向下限。
8月15日,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启动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16日,各地媒体纷纷报道了首日的情形,从中可见,酒后驾驶确非个别,整治刻不容缓。
比如,《广州日报》报道,广东省当晚查处酒后驾驶1162起、醉酒驾驶78人;《华商报》报道,西安两小时查处酒后驾驶55人、醉酒驾驶7人;《楚天金报》报道,武汉90分钟查处87名醉酒或酒后驾车司机;《江西日报》报道,南昌检查1024辆车便有52起酒后驾驶。
这些数字令人不寒而栗——在这些地方,一两个小时内就查到这么多起酒后驾驶行为,那么,其他地方又潜伏着多少醉醺醺的“马路杀手”?
按理说,酒后驾驶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应属日常事务,如果在平常就能严格查处,酒后驾驶恐怕就不会这么泛滥,也就不会在连续发生多起酒驾导致的恶性事故后,才在全国启动专项行动。
所以,时下公安部的重拳出击,虽是正视酒后驾驶泛滥的积极举措,事情的另外一面却不可忽略:在某些地方,酒后驾驶行为为何能大行其道,竟发展到了非以为期两个月的专项行动来整治的地步?寻找这个问题的答案恐怕更重要。
在目前的各种反思中,除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所言警力有限、难以全时空查处的客观因素外,笔者认为,首先是一些地方执法不严,这包括,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不作为,执法不严的欠作为,以罚代法的乱作为。
至少,从执法者必须依法办事看,如果法律法规本身先天不足,源头缺陷便难以补救,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似乎就存在这方面问题:一、处罚弹性大,执法的自由裁量空间广阔;二、处罚力度弱,违法的代价太低。
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驶法律责任的一些条文,弹性就比较大,“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等条文,难免给人缘、特权、金钱等侵入执法环节的空间,易使违法成本偏向下限。那么,废除弹性、就高执行是否就恰当了呢?
据报道,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表示,公安部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立法调研,从法律层面加大对酒后驾驶的行政和刑事处罚力度。这一说法意味着,即使按现行法定处罚高限执行,违法成本仍然偏低,要有效遏制酒后驾驶,仅做到“四个一律”还不够。
因此,对危害严重的酒后驾驶,依照现行法律从重执法可望治标,治本则有待法律去除弹性、加大处罚力度。同理,遏制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也需法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