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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海宁:要证中海油清白须司法接轨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17日07:51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冯海宁

  美国司法部日前披露,美国控制组件公司(CCI)在全球行贿,行贿名单中有6家中国公司,包括中石油和中海油。8月15日中海油发表声明称,公司调查显示,在与CCI及其代理商发生业务往来的所有环节均未发现违规现象。(8月16日《新京报》)

  在我看来,要想证明中国机构的清白以及美国司法部是否荒谬,我国的法律以及司法部门必须有所作为,否则,美国司法部会不断抛出让国人脸红,让相关机构难看的腐败问题。

  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商业贿赂被认为是赢得商业合同的“润滑剂”,不仅存在于中国,同样也存在于其他国家。打击它就需要国际间的司法合作。商业贿赂其实没有国界,是正义社会的公敌。

  如果美国司法部在调查取证阶段,就与中国司法机构密切合作,显然,无论是行贿者的美国公司,还是受贿者的中国机构,不仅会早日浮出水面接受司法处罚,而且也避免了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扯皮、否认。这种司法接轨,一方面能够减少司法调查的成本,另一方面能够早日让市场环境干净。作为全球化的一分子,每一个国家都应该积极主动参与到联合打击跨国商业腐败的行刑中来。

  在我看来,我国与外国司法接轨至少有两个层面。一是国家之间立法机构理念上的对接,首先不要让法律缺位。比如说,美国有《反海外贿赂行为法》,而我国却缺少这样的法律。

  二是司法机构之间的接轨。比如说,建立国与国之间司法机构的沟通协作机制,以便双方或多方之间及时提供与移交犯罪线索和证据。但现在我们的司法机构经常比较被动,甚至缺位。比如说,美国控制组件公司、艾利丹尼森公司的“贿赂门”至今不见我国司法机构介入。

  在我看来,要还中海油等6家中国公司的清白,我国的司法必须要“硬”起来,要与美国司法机构展开密切合作。因为中海油自己组织的内查难以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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