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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琼:从林钢事件反思国企改制共性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18日08:14  汉网-长江日报

  作者:李琼

  据新华网报道,河南省林州市11日上午发生的濮阳林州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工人大规模围堵事件,于15日暂时平息。被工人软禁约90小时的濮阳市国资委副主任被安全救出。河南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尊重广大职工意愿、暂停改制工作等六条意见。 相关后续工作仍待进一步处理。

  这是继吉林“通钢事件”之后,因企业改制和重组中出现的矛盾而引发的又一起工人围堵事件。两者的共性在于,企业的改制或重组与职工的意愿相左,职工对随之而来的人员安置和经济补偿无法接受,从而引发了围堵事件,随后政府介入,改制或重组暂停。尽管同“通钢事件”相比,林钢事件尚未导致暴力失控和血的悲剧,但事情的发端和平息的过程说明,这样事件的发生已经不是偶然。重启程序,安抚情绪,平息一时一地的事态固然重要,但从根本上说,我们必须由此反思长期以来国企改制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分析林钢事件,首先可以看到,企业改制并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取得共识。报道指出,事件发生后,河南省委、省政府出台 “六条意见”,第二条提出,“改制暂停后,有关企业出路和职工利益等问题,由林钢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决定”。而河南省政府濮阳林钢联合改制工作组组长、濮阳市委副书记盛国民则说:“经过充分调查研究,这次工人围堵事件明显受到吉林‘通钢事件’影响,工人们情绪异常激动,原本顺利进行的改制工作不得不暂停。 ” 这样的表态并不能打消以下疑问:在企业的出路和职工利益事先没有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情况下,改制工作怎能称得上“原本顺利进行”?这样的“顺利” 又建立在怎样的基础之上?“通钢事件”又是如何影响了“原本顺利”的林钢改制?究竟是“通钢事件”挑动了工人的情绪,还是暴露出了两者缘起上的共性问题?

  2003 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就已经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没有程序上的公平公开,职工的知情权、话语权缺失、应有利益得不到保障,所谓的“顺利”就必然是脆弱的,时时都有爆发冲突的可能性。

  从更深的层面说,职工在利益得不到充分表达的前提下对国企改制产生焦虑和不满,很大程度上是以往国企改制中很多工人的现实处境为参照的。我们当然要承认市场经济的方向,承认更多地注入民营经济的必要性,但我们也必须看到民营企业在参与国企改制中在人员去留上的残酷性。一种良性的改制,首先就必须要保证对职工的安置不成为一种“甩包袱”式的处理,以至于只需要付出非常低廉的补偿就足以把工人遣散回家。

  很多人说,职工身份的转换乃至工作的失去,是国企改革的“阵痛”,是改革必须要付出的代价。但如果一改制就意味着很多人的生活陷入困境,特别是企业最底层、收入最微薄、利益博弈能力最弱的那一部分人利益受到损失,这无疑将会使未来的国企改制更加艰难,其中所蕴含的社会风险也越来越大。解决这种共性的问题,才是杜绝国企改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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