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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林:重判投毒罪是正合时宜的司法能动主义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19日09:26  燕赵都市报

  作者:曹林

  江苏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14日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一审判刑。这是中国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违规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判刑——— 这个判决在赢得公众力挺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争议:以投毒罪严惩污染环境者是否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是不是为迎合民愤而扭曲了法律?

  我认为法院并没有判错,而体现了一种正合时宜的司法能动主义:司法积极发挥自身的能动性,依赖自己对现实的判断,敢于作出偏离常规和先例但符合法律的判决。

  所谓司法能动主义,也叫司法积极主义,作为一种司法哲学,它促使法官为了推动新的进步的社会政策偏离严格遵循先例的原则——— 法官不能消极被动地机械适用法律,不拘泥于常规和先例,他对于社会进步还发挥很大的能动性,能通过运用手中的权力为社会进步提供司法救济。

  前段时间成都的法院打破交通肇事的常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醉驾撞死人者,还有此次盐城的法院,超越“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的先例,而以投毒罪重判环境污染者,都属正合时宜的司法能动主义。司法想在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进步上扮演一种积极的角色。

  法院的判决,不仅要严格地遵守法律规则,还要看它身处怎样一个时代,这个时代面临着怎样的现实。法官不能机械地遵循先例和严守常规,而要在法律框架内根据现实情况作出符合进步要求的判决,为解决社会问题贡献司法的力量。

  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它有着这样的时代背景: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许多污染企业越来越肆无忌惮,环保的底线一降再降,每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约占GDP的10%左右,污染对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有三个路径:行政、立法和司法。行政力量,也就是环保部门的治理,已被证明是一种软权力。由于政府深陷污染利益中,污染能创造GDP,污染能刺激发展,身处政府序列的环保部门很难摆脱这种利益纠葛。立法,也就是诸种环保法律,也已被证明是一种没有效力的豆腐法。当下中国的污染问题所以越来越严重,和这些体制弊病有莫大关系。环保体制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可能是一个漫长的博弈过程;环保法的修改和完善也不是短期内可以完成的事,这种情况下,为了遏制越来越肆无忌惮的排污,需要相对独立和灵活的司法发挥自身的能动性:在既有法条中寻求与其犯罪后果更契合的罪名,敢于偏离常规和打破先例作出更有威慑力的判决,以司法的灵活弥补立法的滞后,以司法的强硬弥补行政的软弱,以司法的能动为解决污染问题贡献力量。

  法律并非铁板一块,它有着不小的法律解释空间;法官的权力也不是机械的,它有着一定的自由衡量权;先例也不一定是对的,法官可以通过判决自己开创某种先例。

  当然,司法能动主义有个前提,就是要严格依法,不能超越法律而自我造法,不能迎合民愤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从这个角度看,决其投毒罪也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2·20”特大水污染事件的嫌犯,符合投毒罪的客体要件,客体是公共安全;符合客观条件,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符合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嫌犯在明知本企业为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明知污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仍将有毒物质排入到公共水源内。

  其实,投毒罪与环境污染在界定上本就很模糊,在污染肆无忌惮的严峻现实下,需要司法能动主义打破“判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的先例,以此威慑排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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