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燕农
江苏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日前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盐城“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合并其他罪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这是我国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违规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判刑。(8月18日《成都日报》)
环境污染愈演愈烈,是不需要用数据和案例来佐证的。区域限批、流域限批、环保评估、行政问责……一系列貌似铁腕的环保政策,并没有阻止江河湖海变色、蓝天白云蒙尘、土地重金属含量上升的趋势,一例例恶性的环保事件发生后,愤怒的舆论除了悲悯民生之外,就是炮轰唯GDP马首是瞻的官员考核体系。
其实,这仅仅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就是对排污企业处罚过轻。类似于目前全国严打酒后驾车,大棒高高举起,而在查堵之后的处罚上,受制于法律局限只能轻轻落下,于是酒后驾车屡禁不止。环境污染触目惊心,在一定意义上情同此理。所以,在我看来,当地法院放弃处罚较轻的“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而施以处罚较重的“投放毒害性物质罪”,这就与突破“交通肇事罪”,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醉驾一样,具有司法标杆的价值。
从环境保护的意义来说,对排污企业处罚过轻,实际与畸形的官员考评体系一样糟糕。“乱世须用重典”,这话颠扑不破,遏制环境污染必须要用“投放毒害性物质罪”来关照排污企业的责任人。
问题在于,就像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醉驾还仅仅是个例一样,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论处排污企业责任人,能否在司法界形成共识也至关重要。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量刑的松紧尺度趋紧,却能够体现出司法公正。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在为盐城水污染事件判罚鼓掌的同时,也要高度关注“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在重大环境污染案件中能否通行。至少在眼前,就有凤翔血铅超标事件,值得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