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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元龙:加重罪刑或成环境污染案新趋势

  作者:张元龙

  江苏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14日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这个首例有可能成为一个信号:在中国环境污染的重重困局中,治理环境污染的游戏规则将从此发生微妙改变,加重罪刑或将成为其未来新的走向。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投毒罪主体和客体等要件都十分相似。二者最大的差别在于对人的罪刑的轻重。依据《刑法》,前者最高处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后者严重的话则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次是前者可以针对单位,后者只针对自然人。

  所以,此案首次更换罪名,其主要后果就在于罪刑加重。照我看来,对偷偷排污的企业负责人判投毒罪是合理的,但还不够,还应该再对企业并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不用举例,人们也都知道,当前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已经快逼近极限了。环保部的说法是,“每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约占GDP的10%左右”。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多,已经频频触及影响社会稳定的底线。“轻管理、重处罚”“治乱当用重典”,已经形成中国各个方面的治理整顿历来的路径依赖,这是环境污染案判罚未来的走向不容忽视的最重要的现实困境。这是其一。

  其次,姑且不说表面上的《环境保护法》等游戏规则早晚要修改,单从博弈论的角度说,现在也处于严重失衡的局面。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此前披露,“到2005年年底,全国以破坏环境罪定案的只有3起”。也就是说,自1997年《刑法》修订,增设“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以来,近十年间,该罪名仅仅被实际适用过3次!现在再照以往很少杀或基本不杀的方法“杀鸡儆猴”,猴子已经不怕了,导致博弈的走向必然是要狠狠地多杀几只鸡。

  其三,中国的环境污染之所以难以根治,在于形成了牢固的环境污染的利益共同体。目前考核地方官员主要仍是GDP决定一切,企业追求经济利益。中小企业的老板个人无疑是利益链中相对弱势的一方,一旦出了大的环境污染事故需要“摆平”,小老板无疑是“替罪羊”最佳人选,重罪加身几乎是必然的命运。抓老板判刑操作起来又远比关停污染企业容易得多。

  但是,环境污染重罪化尚不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根本出路,事后处理永远是最坏的办法。建立防患于未然的体制机制,把环境受益权切实交给公众,才是治理污染的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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