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潘洪其
法律如果不能认定记者采访的"公务"性质,又该如何惩处各种"反舆论监督"行为,如何保障记者采访和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利,这个问题再也不能苟且下去了。
8月20日《三秦都市报》报道,最近,一条名为《西安市户县103名干警联名举报公安局长温志刚侵吞血汗钱》的帖子在网上流传。为查证帖子内容是否属实,记者19日前往陕西户县公安局采访,后者出动了多名特警阻挠记者采访、监控记者行踪。
虽然温志刚是户县公安局前任局长,但在户县公安局现任领导看来,这仍是一件敏感、丢脸的事。而且,举报内容既已被捅到网上,形成了公共舆论事件,他们一定认为,更应采取措施,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然而,户县公安局对舆论监督警惕和防范到了出动特警的地步,实在太过分了。按照公安部2005年3月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公安特警队伍建设的意见》,公安特警队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处置暴力恐怖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暴乱、骚乱事件以及大规模流氓滋扰等重大治安事件,担负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任务和特定的巡逻执勤任务。由此可见,西安特警一旦出动,一定是遇到了特别紧急或特别重大的特殊情况,否则当地警方就有滥用警力、人为制造恐怖气氛之嫌。
近年来,一些公权机关抵制、打压舆论监督的手段不断升级,如果不从法律上对这类行为明确定性,如果不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惩治,某些公权机关今天敢动用特警“威慑”记者,明天就敢动用威慑力和杀伤力更强的暴力机器收拾记者。户县公安局竟出动特警对付记者,这告诉我们,这种担心绝不是多余的。
公权机关阻挠记者采访、粗暴打压舆论监督到底该当何罪?8月4日,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对“央视记者受贿案”作出判决,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该判决认定记者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就意味着,记者采访(至少部分的)具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性质,那么,对干扰、阻挠记者采访的责任人员,就应按照《刑法》第277条,以妨碍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当然,法律如果不能认定记者采访的“公务”性质,又该如何惩处各种“反舆论监督”行为,如何保障记者采访和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利,这个问题再也不能苟且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