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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怎么看待NGO的营利与非营利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4日08:33  南方都市报

  笔者在昨日的《南方日报》看到一文“广东三成多NGO入不敷出,‘说一套做一套’消解认同”,文章指出中山大学副教授朱亚鹏“痛批某些标榜‘非营利性’ 的NGO却进行着营利性的运作”。笔者作为会议参与人员,聆听该教授的演讲并与之进行了交流,笔者认为,该文“痛批”一词实属对演讲人的观点误解,“ 标榜”一词使用不妥,料想无哗众取宠之意,却有误导视听之可能。

  一者,该教授“痛批”的板子并非打在NGO身上。从演讲内容上看,他指出资金是NGO生存的基础,但是,当前广东的政策框架尚未完善,NGO在登记注册方面限制重重,迫使其中部分NGO进行工商登记,因而在税收减免方面少有优惠;加之社会问题多发,慈善市场“碎片化”,以上种种因素制约了NGO的融资行动,致使它们资金筹集困难、入不敷出,组织运营条件差,以致连起码的办公条件都不具备。作者指出,NGO是社会服务提供的重要主体,当前的政策框架消极,打击了民间捐赠,名目繁多的税费使得资金本就紧张的NGO生存处境更加艰难。作者为NGO当前的处境而忧虑,“痛批”当前的政策框架,并呼吁政府建立与NGO的良性互动关系。

  二者,“非营利”是NGO的特质,无须“标榜”。NGO首先以公益为使命,服务于民众,其次在既行法律框架内运作,最后是运营结构的非营利性。“利 ”在这里指的是利润,按照NGO研究最为知名学者萨拉蒙的界定,“非营利性”指的是“不向他们的经营者提供利润”,即不为私人谋利。从演讲内容上看,该教授并无指责“某些NGO”标榜“非营利性”,相反,他充分肯定当前广东NGO的非营利特征及其以公益为使命的精神特质。

  三者,NGO进行“营利性的运作”可取。该教授指出,通过商业运作获取维系组织运作的资本,这是当前广东NGO融资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在香港被称为“社会企业”,采用这种模式的NGO并不以盈利为最终目标,其基本宗旨是以商业来“供养”慈善。NGO必须有“营销”的思维,要善于实现公益资金的获取和增值,但是,这种增值的收益不是由NGO而是由服务对象享有。举例来说,某些NGO充足运用互联网,在“淘宝”一类网络超市出售公益图书等“宝贝”。笔者料想记者同志并不了解社会企业的运作,误解作者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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