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熊丙奇
针对新时期基础教育的发展要求,教育部近日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在工作量、待遇以及教育学生等方面强化了班主任的权利。其中引人注目的一条是: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这是教育部继2006年印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意见》之后,再一次强调班主任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地位。但是,连班主任拥有对学生进行正常批评教育的权利,也需要《规定》加以强调,恰恰表明当前学校教育已经发生某种异化。
批评本是教育教学中十分正常的环节,是对学生不良表现的“负反馈”,有利于学生养成正确的行为规范与学习习惯,另外,教师拥有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早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就有规定。可现实中,教师越来越不敢管学生、批评教育学生,教育部此次《规定》关于班主任教师批评教育权的描述,据说就是针对这种现象。可是,如若法律规定都无法落实,这一政府部门的文件,又能管多少用呢?
在笔者看来,提高班主任的地位,发挥班主任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仅仅靠发《规定》,是难以奏效的。班主任不敢批评学生、一味放纵学生,不是因为没有规定,而是因为学校的自主办学空间有限,同时缺乏依法治教的环境。举例来说,班主任老师批评学生之后,学生回家告状,家长兴师动众找上门来,甚至找到教育管理部门,学校领导往往会从息事宁人的角度,无原则地批评班主任,让班主任道歉,久而久之,班主任也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与近年来中小学流行“圈养教育”是一个道理——学校担心学生出安全事故,引来家长争吵,影响学校“声誉”,于是禁止学生课间离开教室、在校园里嬉戏。
进一步需要追问的是,为何学校领导会不坚持原则,而批评实行批评教育的教师、班主任?为何家长会动不动就对学校、老师“兴师问罪”?这其实与学校的管理制度密切相关。现今的中小学,虽是教学单位,但却有着较强的行政色彩。学校办学要听命上级管理部门,同时要接受上级管理部门各类行政评估、评比;校内实行行政领导一把手决策,没有教师委员会与家长委员会,这种治理结构,导致教育者的权利无法通过教师委员会保障,受教育者权利无法通过家长委员会合理表达,教师往往在学校领导与家长之间两头受气。
改变这种情况,需推行中小学的校本管理,即依法赋予中小学《教育法》所规定的自主办学权,所有教师也拥有教育教学自主权,而受教育者家长参与监督办学。在中小学校本管理框架中,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从“管评办一体”转为政府举办、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社会评价;校内建立教师委员会,参与学校重大教育教学事务决策、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家长委员会(或社区教育委员会),参与学校办学的决策与监督。这种校本管理模式,对于淡化学校的行政色彩,减少非教学因素对教育教学的干扰,让学校的管理与受教育者的权益取得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如若不从管理体制上进行改变,强化之后的班主任工作,不过是学校领导的“行政助手”,难以在教学管理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作者为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