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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卫毅:测谎入证并非司法实践的法宝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5日09:20  东方早报

  作者:唐卫毅

  8月22日上午,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能容纳200多人的大法庭座无虚席。一起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为之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测谎”而引发了徐州当地各界的高度关注。(8月24日《法制日报》)

  “测谎”过去主要应用于一些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根据案件侦破的需要,对一些犯罪嫌疑人实施测谎。近年来,测谎正在逐渐被应用到民商事案件中来。然而,目前我国三大诉讼法尚没有支持“测谎入证”的法律依据,有关测谎结论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存在很大争议。

  “测谎入证”争议大,说明人们在测谎认知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比如,有人认为在民商事诉讼领域不应当使用测谎技术,理由是,测谎结论不是法定的证据以及测谎结论本身存在不稳定性。

  “测谎”作为高科技环境下辅助审案的一种新手段,其积极的作用还是非常明显的。尤其是对于一些争议大、双方势均力敌的案件,依托测谎还是能够显示出“威慑”作用的。比如,徐州在实践中,就有多起案件经过双方同意后实施了测谎,而测谎后其中一方当事人由以往的“高调”转变成了“低调”,对审判结果也没有再表示异议。 

  运用高科技测谎手段,不仅能够清晰地捕捉到一个人的心理、心态反应及变化,而且能够检测出一个人是否在说谎,进而起到“提示”、“警示”的作用。尤其是我们在没有其他更为有效的手段获取其他有力证据之时,实施测谎无疑是一种解决棘手问题的、有效的辅助手段和途径。

  当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测谎”仅仅是作为审理案件的一种辅助手段来提供证据,而不能一概把“测谎”当成司法实践的法宝,凡事都以测谎结论为证据。拿测谎当万能,反而会束缚司法工作的手脚,让司法实践的方向走偏。   

  目前在全国推广“测谎入证”的时机并不成熟,毕竟我国法律尚未就“测谎入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还需要有一个深入实践、不断总结积累经验的过程。但这并不妨碍有条件的省市可以开展一些“测谎入证”的实践探索工作,为推动“测谎入证”提供有价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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