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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波:班主任批评权 越说越糊涂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5日09:27  东方早报

  作者:刘洪波

  教育部近日出台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这个规定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网站上,文件印发日期是2009年8月12日,这就是说,已经执行了十几天。但奇怪的是,一个全国中小学都将要执行的规定,教育部是作为一个通知来下发,印发和通知的对象是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而不是公开发布给各学校和社会,而且《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是作为通知的附件出现的。

  规定中的一条,是关于班主任的权利。这一条引起了广泛的注意。媒体报道说,教育部规定班主任有权批评学生。我以为这是在故作惊奇。看《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里面第十六条确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我想,现在不是什么事情都要讲章程的么,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有这么一条明文规定,也不能说就有什么问题。以前没有《班主任工作规定》,现在有了,第一次有,那么,自然要写得全面,写上班主任对学生有批评权,不可谓反常,也不代表在此之前班主任就没有批评学生的权利。问题是何谓“适当方式”,比较模糊,一旦有事,方式适当不适当,恐怕又会争执不已。

  不过,看了教育部就此规定进行的答疑,我觉得事情反倒奇怪了,原来,教育部是把“班主任对学生有批评权”作为一大亮点来看的。教育部答疑称规定有四大亮点:一是明确了班主任工作量;二是明确了班主任经济待遇;三是保证了班主任教育学生的权利;四是强调了班主任在学校的重要地位。这就相当于说,教育部认为班主任批评教育学生,在以前确实未获保证,它不属于一项权利,而直到这个规定才算是有了。

  这真是旷古未闻的新鲜说法。自有教育以来,古今中外,教师对学生传道授业,有赞赏,有纠弹,有表扬,有批评,都是正常。至于何谓“适当方式”,自是各有差别,因时而异,因不同社会认知环境而定。例如,让学生“滚出教室去”,或者对学生打竹鞭,这在过去可能是允许的,在现在则不被认为“适当 ”。 但教师批评权在教育中允许存在,乃至必然存在,并无疑义。

  现在,经教育部一答疑,反倒是教师的批评权有问题了。当然,教育部说的是这种情况,“在我们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的今天,一些地方和学校也出现了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认为新的规定使班主任在教育学生过程中“不再缩手缩脚”。但是,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过去和现在,都并不冲突于班主任批评学生的权利,而只会冲突于那些有害学生权利的批评方式,例如侮辱人格的方式、损害身体的方式等等。而规定出台以后,班主任也不可能因为一条规定拥有损害学生权利的批评权。何况,《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明确了班主任可采用适当方式批评学生,这是不是说其他教师就没有权利批评学生了啊?

  今天可能确有教师放任学生的现象,但原因到底是什么呢?是责任心下降、教育之道走偏、班主任劳动未获承认、教师待遇低下,还是学校基本治安秩序都无法维持,原本需要仔细寻找。教育部却一语将放任学生的现象,与现在强调“维护学生权利”挂钩,从而得出维护了学生权利,班主任缩头缩脚的结论。这种将学生权利与班主任权利对立起来的思维,是“适当”的吗?是不是说,班主任权利保证了,学生权利就要缩减一些?

  学生与教师各有正当权利,这些权利是否有冲突以及冲突有多大,请不要信口而说。已经有人在说,“班主任权利加强,能够采取适当方式批评教育学生,这对学生是一种震慑”,并担心别的科任老师得不到这种“震慑权”。——看看,批评权都被理解成什么了,这里体现的思维与教育部说法相当,都是把学生权利与班主任权利对立起来。(作者系《长江日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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