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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新育:治理民企腐败需按同等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5日10:40   上海商报

  作者:梅新育

  一场跨国贿赂(transnational bribery)案让CCI这家本来知名度仅限于业内的高度专业化公司在中国大众中知名度陡涨,在涉嫌受贿的中国企业中,中石油、中海油、中国石油物资设备公司、东方电力、大唐电力等在业内举足轻重的大型国企吸引了几乎全部的公众注意力,私营企业则受到忽视。在美国司法机构公布的CCI海外行贿对象名单上,涉嫌受贿的中国国有企业名称全部公布,涉案中国私营企业则匿名,进一步降低了公众对此的关注。

  然而,要有效打击、消除商业贿赂,除了继续抓好传统的重点领域之外,还必须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密切关注新的动向,提出新的打击商业贿赂重点。而随着民营经济成份在国民经济中地位的上升,民营企业内部的商业贿赂应当成为打击的新对象。

  收买政府官员、国有企业有关人员等问题早已有之,属于传统的民营企业商业贿赂问题,彼时民营经济无论是总量还是单个企业规模都尚小,企业内部治理环节很少,民营企业内部商业贿赂还谈不上太大的问题,更需要关注的是其贿赂党政官员和国有、集体企业高管。时至今日,中国已经涌现出一批规模相当可观的民营企业,企业内部治理环节增多,发生腐败的几率相应正在迅速上升。而由于民营经济总量已经颇为庞大,民营企业内部腐败对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的影响随之扩大。2007年8月上旬,香港廉政公署“骏骥”行动一次就拘留27名小肥羊火锅的关联人员(包括员工和供应商);纳斯达克上市公司九城设备采购案件中被告人指控九城高管与其合谋瓜分代理商供货利润;……这一切足以表明我国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面积之广、情况之严峻。

  企业内部腐败不仅虚增了民营企业的运营成本,侵蚀了利润,而且妨碍民营经济开展有益的重组整合。许多企业重组之所以难以推进,并非缺乏经济合理性,而是由于企业重组之后管理人员职位总数将减少,待重组企业的管理人员(特别是中层管理人员)为了保住自己的职位而抵制重组。在一个市场秩序混乱、社会失范、职务侵占、商业贿赂等司空见惯的环境里,无论是国企还是私营企业,管理层职位都意味着攫取往往远远高于合法工资、奖金的灰色收入的机会,管理人员抵制企业重组的动机也就更为强烈。在高能耗、高资源消耗、高污染行业,由于只有企业达到一定规模时才能够采用相应的清洁生产技术,企业重组整合受阻,损失的不仅是企业的经济效益,还有环境成本和社会形象。在CCI案件中,涉案中国国有企业引起了高度关注,涉案中国私营企业则全部匿名,这对于中国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并非好事。

  既然如此,我们当如何治理?首要任务当属正本清源,严厉整治民营企业界常见的一些问题,从根本上降低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几率。一些民营企业本是腐败者侵吞国有资产转化而来,或是依靠贿赂开路“发展”起来,先天的“原罪”决定了其企业文化一开始就很成问题。在CCI案件中,涉嫌受贿中国企业接二连三宣布自查没有发现问题,这种结果可能是受贿方企业内部企图包庇,但也有可能是行贿方当事人以行贿为名从公司套取资金,然后私分,即使CCI的母公司IMI公司也确认有此可能。干惯了行贿的CCI公司内部当事员工每天在腐败的泥潭中打滚,指望他们对贿赂资金出淤泥而不染是不现实的;同样,一家中国民营企业老板假如是依靠侵吞国有资产发家,要想指望他的员工们不产生对他如法炮制的强烈冲动,同样是天方夜谭。我们的一些舆论对民营企业吞并国企格外钟爱,为其中的问题百般辩护,他们可曾想过这样做结果会是什么?

  在正本清源的基础上,我们需要完善覆盖民营企业的反腐败法规。各省市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防治商业贿赂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两年前便超过百件,《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一批法律法规要么正在修订完善,要么正在制定,其中商业贿赂问题不管当事方是国企还是私企,都需要按照同样的标准处理。对于民营企业内部的侵吞资产等问题,恐怕也需要根据实践逐步作出相应的规定,这是规范经济秩序不可缺少的环节。(作者系商务部研究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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