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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举报噩运窥见基层司法公信现状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5日14:33  金羊网-羊城晚报

  作者:王琳

  在一个案件中,集合了如此之多的程序违法,从中也可以窥见基层司法生态现状之一斑。如果没有对这些公权违法行为的严厉追究,而仅仅是通过舆论的关注纠正了强加于8位村民身上的错案,那么,类似案件还会源源不断地被制造出来。

  河南沁阳市山王庄镇盆窑村8位村民在村内散发传单,指控村支书有经济问题。这起事件,引来当地公检法的全面介入。先是由当地公安机关开会研究后郑重立案。再是检方对8人批准逮捕,为显“隆重”,有6人被押上舞台“公开示众”。最终,8人均被法院以“诽谤罪”判刑。这还没完,被告人上诉之后,重审结果居然是量刑的加重。这宗引发舆论关注的个案最新进展是:被告人再次上诉,焦作法院再次发回重审,目前结果未明。

  从简短的新闻报道中,我们不难窥见已然成为治国方略的“法治”在一些底层司法机关的尴尬境地。上述案件,不管诽谤罪名是否成立,仅从程序上看,从公安机关立案到检察院批捕到法院审判的诸多细节里,均能找到违法或规避法律的影子。

  如“诽谤罪”的立案当属典型的滥用警力。自几年前的“重庆彭水诗案”开始,一轮又一轮的舆论聚焦和评论热潮反复传播着同一个法律常识:《刑法》第246条规定的“诽谤罪”系“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特殊个案才能“自诉转公诉”。8位村民举报村支书腐败问题,即便有诽谤的事实,损害的也只是村支书的个人名誉。将某位特定的村支书的个人名誉等同于“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未免太高抬了这位支书吧?!公安机关对8位村民的立案明显超越了管辖范围,运用侦查权来维护某位村支书的个人名誉,也与当前中央政法机关反复强调的“慎用警力”理念背道而驰。

  再如对8位嫌疑人的公开批捕也有违法律规定。1996年大修之后的《刑事诉讼法》首度区分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等司法称谓。被逮捕人还仅仅是“嫌疑人”,对“嫌疑人”的“示众”有违“无罪推定”,实则构成为一种新的“法外之刑”。“两高”及公安部、司法部多次发文禁止各地举办“公捕大会”,这些法令与法律在沁阳有关部门眼里,似乎并未构成任何阻碍。基层的法治生态确令人忧心。

  还有8位村民上诉之后,有7人竟然都在上诉法院发回重审后被原审法院加重刑罚。作为一项法律常识,“上诉不加刑”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确立“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目的就是要消除被告人因担心加重刑罚而不愿或不敢提出上诉的思想顾虑,使被告人能够毫无顾忌地行使上诉权,保障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会因上诉而恶化,以便其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辩护权。从报道中看,本案事实清楚,只是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二审法院完全可以依法改判,而无须发回重审。也许正是基于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尊重”,法院才采取了“发回重审”这一方式来变相加刑,规避法律。鉴于重审所认定的事实与罪名与原审并无本质区别,而7位被告人却确实领到了更重的刑期,合理的解释只能是当地一些党政官员意欲给这些“不听话”的村民们一点颜色瞧瞧!发回重审后再加刑,虽没有赤裸裸违背法律那么严重,但这类有意规避法律的行为同样是“反法治”的表现。

  在一个案件中,集合了如此之多的程序违法,从中也可以窥见基层司法生态现状之一斑。如果没有对这些公权违法行为的严厉追究,而仅仅是通过舆论的关注纠正了强加于8位村民身上的错案,那么,类似案件还会源源不断地被制造出来。就在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坦承:“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公众何以不再信任司法,基层司法的真实生态就是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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