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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波:律师不能退回为“国家法律工作者”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01日15:26  青年时报

  编号:006

  作者:黄波

  发表媒体:长江商报

  发表时间:2009年8月8日

  备注:自荐

  律师不能退回为“国家法律工作者”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是从清末民初开始建立的。时间不算短,可因为律师本来是西方法律文化的派生物,我们对律师这一角色的认识,便总难免徘徊不定。律师角色定位的艰难,突出表现在立法上。1980年通过的《律师暂行条例》将“律师”规定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而在1997年的《律师法》中,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到了2008年,新《律师法》第二条则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再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三种表述,语词差异中透露的是理念的进步,即我们终于承认了律师的职业本位和民间本位。立足于职业和民间本位的律师,就是以国家法律为“最高命令”,正大光明地为他的当事人服务,以获得报酬。

  但正如哲人所言,社会呈螺旋式上升,往往退中有进,进中也有退。法律之外,现实中又总存在着一股要将律师拉回到“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力量。如内蒙古某区政府,为防堵“民告官”,连续多年聘下辖区内所有律师,要求其不得为“民告官”提供法律援助。有的地方,还将政府和律师之间签下协约,从而约束其服务领域作为先进经验。明乎此,司法部部长吴爱英8月6日的一席话似在意外,又在意中。吴部长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表示,要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教育管理,切实做好律师代理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指导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忠诚履行律师职责使命。新闻语焉不详,我不知吴部长的“教育管理”、“讲政治”具体何所指,此处仅谈点私见。

  对律师的教育管理自不可少。法律在这方面其实一点儿没含糊,新《律师法》明载:“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只是我们该监督律师什么呢?毫无疑问,是看他是否违背了法律这个“最高命令”。但这种说法未必能得到全部认同,至少内蒙那个区的官员就不会,在他们眼里,律师只要代理“民告官”,就是不服从“监督”了。而按这个思路走下去,律师这一职业还有存在之必要吗?

  政治当然必须讲。但不同群体有不同讲法,就律师而言,什么是最大的政治?新《律师法》也说得清楚不过,“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一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律师,绝不仅是其当事人的福星,更是社会的福星,因为他们共同撑起的,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依法行动显然就是律师最应该讲的政治。而众所周知,一国之法律,体现着全民和国家的意志,也自然包含着执政党的意志。只要在涵盖了执政党意志的国家法律框架之内,我们还怕律师不讲政治和脱离监督?

  作为保护公民、社会组织不受包括公权力在内的非法侵害的法律专家,律师一旦变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则附着于国家机器,显然与其职能天然相悖。如果我们还希望好不容易成型的律师制度在社会中发挥良好作用,那么让律师退回到“国家法律工作者”的事情,就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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