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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花果:湖南卫视别把观众不当消费者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04日08:59  东方早报

  作者:叶花果

  上周结束的湖南卫视快女“四进三”的比赛使得外界对这个著名选秀节目的公正质疑达到了极致。8月31日,一位名为董彦斌的北京观众因湖南卫视对选手郁可唯的计分错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据,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湖南卫视。针对起诉,湖南卫视法律顾问公开表示, “任何追究湖南卫视此次失误行为侵权的说法为无稽之谈”。(9月3日《南方周末》)

  据了解,就在董彦斌起诉当晚,湖南卫视立即作出回应,承认计分失误,并向公众致歉。但湖南卫视法律顾问却将董彦斌的起诉归为“无稽之谈”,实在让人感到不可理喻。而且还有专家认为, 湖南卫视并没有给观众提供有偿服务,因而观众和电视台的消费关系不能成立。或许,这个诉讼只是诸多“快女”娱乐事件中的一个小插曲,然而电视观众到底算不算消费者、能不能据此向提供非真实信息的媒体维权,却值得从法律角度来进行“较真”。

  从电视的产业链条来看,电视台相当于节目的生产商和批发商,节目的终端消费者就是观众。电视台从电视观众的收看中获取收益, 从某种程度上相当于观众为电视节目付费,因此观众与电视台的关系应该属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也应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然而很久以来,电视观众作为消费者的身份与权益却一直未被认可,很多娱乐或比赛类的电视节目中黑幕不断,完全不拿观众当回事。曾经针对电视演唱会中的假唱、假弹现象,著名音乐人宋柯指出,“收看电视演唱会的观众也是消费者,看到假唱之后,他们为什么不去投诉?所以,观众也该负滋长假唱风气的责任。”

  既然电视观众等同于消费者,那么他们的消费者权益就理所当然地应该被电视台尊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因此,湖南卫视在道歉之后,更应该反思以后如何更好地向观众履行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从而保证节目的公正性和媒体诚信。倘若继续不拿观众当消费者,那么面对的不仅只是投诉,更会有诸多观众的“用脚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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