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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宇:醉驾案谅解取向是不是法律的宽容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04日09:22  红网-潇湘晨报

  作者:晓宇

  成都醉酒驾车案肇事者孙伟铭再次站到公众面前,是意料之中的。今日,孙伟铭案二审将在四川省高院开庭。

  应该说,孙伟铭案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死刑在震撼之余确实是大快人心,适逢酒驾、醉驾猖獗于街市,前有南京“6·30”张明宝特大交通肇事案撞倒9名路人,其中的一名孕妇,胎儿被挤出体外一死两命的惨状,创巨痛深,不能忘怀,张明宝为醉酒驾车;杭州“8·4”保时捷撞人案继之于后,肇事者魏志刚为酒后驾驶。

  报复的快感,总是来得强烈,忘却也快,而人们要面对的,还是长久的生活。在孙伟铭案开庭前几天,孙家以100万元的赔偿款(先期60万元赔款同时给付)与受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书》,在协商过程中,孙家曾希望受害人家属同意对谅解书进行修改,将最后一句“请求贵院对孙伟铭量刑时对此情节予以考虑”改为“请求贵院对孙伟铭从轻判处”。受害人家属韩常进对此宽容表示“哪怕最后只判几年,我也无所谓”,金、张两家家属却没有答应,他们说,虽然写了谅解书,只是因为伤者代阿姨必须要拿到赔偿款继续治疗,他们从心底里并不能原谅孙伟铭。

  孙伟铭是一个极端的范本。他酒驾的后果是一个极端,对他的一审判决也是一个法律的极端。但今天,孙伟铭对于人们来说,仍是一个活生生的生命,不管这个生命曾经犯下多大的错误,就像他自己曾在一审法庭上说:“我希望能用余生对死者的家属进行补偿,我还年轻,才30岁,我可以挣钱弥补,我要上诉!”

  不可否认,孙家在此时此刻的主动赔偿,是为求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进而在法律层次上求得允许的宽容。心灵的谅解是否为法律宽容的基础,这点现在还难以确证,但民事赔偿为刑事判决量刑考虑的情节在同类案件中,并非鲜见:8月28日,杭州“8·4”保时捷撞人案宣判,魏志刚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案发后魏志刚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63.8万元,被害人马芳芳亲属出具请愿书,对被告人魏志刚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恳请对其从宽处理。此前引起公众强烈关注的杭州飙车案,肇事者胡斌的家属主动向受害者家属赔付113万元的高额赔偿,此举当时被不少网友质疑为“封口费 ”,受害人的父亲谭跃因此表示,钱不买刑,桥归桥,路归路。此案胡斌最终以交通肇事罪获刑3年,尽管判决后,胡斌的家长与受害人谭卓的家长对这一结果异口同声地表示“不公平”。

  受害人家属在心底里原不原谅肇事者,这是他们情感的权利与自由,但民事赔偿的履行影响刑事量刑,却是不争之事实。谅解的价值,或者说赔偿的事实应当导致法律在允许范围内的宽容,任何法律上的诉求,也许都有报复的意义,但法律终究不以报复为目的,法律实现的是正义、构建的是秩序,在惩罚之上必然要有合适的宽容与和解,在没有主观恶意之下,赔偿与补偿就是应当考虑的和解之一部分。

  尽管受害者家属“仍然特恨孙伟铭,不希望二审改判”,但毕竟他们已达成谅解的事实。我们还记得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曾影响一个时代人们对美国法律认知的辛普森杀妻案,不能认定的刑事判决与极其严苛的民事赔偿,法律的宽严两面达成看似分裂的事实,其实也昭示着社会对于罪行出于终极正义的某种宽容,尽管后来辛普森不惮说出“如果是我干的”,美国人认为这是对司法公正“可憎的挑衅”。

  毕竟,让罪恶逃离极端的惩罚与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后果的不适当惩罚相比,前者的代价还是要小得多。因此,谅解的取向应当是能够争取法律的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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