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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波:权力的问题不足以在内部理顺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06日06:57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刘洪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网上相当集中地发出了“越来越难抓了”的感慨。一直以来,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由检察机关决定逮捕,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由检察机关自己决定逮捕。现在,省级以下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立案侦查权力与决定逮捕的权力相对分离,人们为何更担忧?

  公安机关侦查普通刑事和经济案件,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高检的《规定》,上提省级以下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的逮捕决定权,也可以说就是上提职务犯罪的逮捕决定权。这两个表述说的是同一件事,但给人的感受是很不相同的。

  说上提省级以下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的逮捕决定权,人们确能产生改进内部办案机制、加强监督、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联想。说上提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人们就将联想到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哪些人,上提逮捕决定权是否意味着增加这些人被捕的难度,是不是保护这些人的特殊利益等问题。想象中,《规定》可能减少检察机关的权力滥用,减少地方权力对办案过程的操纵,有利于保护当事人。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增加检察机关的堕性,使之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的念头,并且环节的增加可能加剧犯罪嫌疑人的请托活动。

  司法程序上说,侦查权与批捕权分离,无疑是可以赞赏的。司法内容上说,职务犯罪行为,具体地说,掌握了权力的人的犯罪行为,怎样避免无法受到足够的惩罚,则是一种社会焦虑。这就是检察机关视上提检察机关侦查案件的逮捕决定权为改进,网民担忧上提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越来越难抓”的原因。

  我们既可以看到一家检察机关权力过大所造成的冤案,也可以看到检察机关受制于长官权力而成为长官意志的工具所造成的悲剧,但我们更可以看到社会对掌握了权力的人违法犯罪而不能得到有效制裁的无可奈何。

  对一个普通人来说,他的犯罪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侦查,同级检察机关批捕。对一个掌握权力的人来说,他的职务犯罪行为,将由检察机关侦查,由上一级检察机关批捕。上提职务犯罪批捕权理顺了检察机关内部的一个机制,带来了不同犯罪主体批捕层级不一的新问题。人的社会身份不同,逮捕决定由不同级别的机关作出。这个理顺了的内部关系,绽开了社会、政治、法律上关于“平等”实质上存在的裂痕。

  如果我们把眼睛侧向 “省级以下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不能自行决定逮捕”,我们将说高检的新规定是一个利于当事人的好规定。如果我们把眼睛侧向“职务犯罪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决定逮捕”,我们将担心职务犯罪行为不易被打击。如果我们把眼睛侧向“普通犯罪与职务犯罪决定逮捕的机关不同级别 ”,我们会认为社会公平受到了损伤。

  司法体系、权力体系、社会体系,现在可以说矛盾百结。这其中,既有司法体系的任意作为,权力体系的颐指气使,也有社会体系的怨愤积郁。但就本质而言,仍然是司法体系、权力体系的作为与社会体系的要求差距甚大。这就是为什么社会问题会在权力貌似不断理顺的内部化过程中被不断堆积,旧弊难除而新弊已生的原因。

  奇怪的是,在司法领域,今天我们越来越多地听到的不是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问题,而是干预司法的抱怨,抱怨的重点却不是权力干预司法,而是舆论也就是社会干预司法。权力喜爱“内部调整”,而社会对权力规制缺如,对权力的评说被视为多事。司法与权力的封闭追求与社会系统的开放要求之间,平衡正在变得脆弱,而这正是最令人担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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