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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宁:以钱买刑论有损司法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09日09:02  东方早报

  作者:鲁宁

  昨天上午,成都醉驾司机孙伟铭案终审法院改判无期徒刑。全国再次震动。7月23日,成都中院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死刑。“醉驾死刑第一案”遂引发各界轰动。时隔47天,孙伟铭的命运却“由死而生”。

  案情并不复杂,2008年12月14日,长期无证驾驶的孙伟铭在大量饮酒后,驾车超速行驶,连撞数车,致4人殒命1人受伤。本案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除性质恶劣外,也与醉驾案的司法适用标准引发质疑有关。本案有两条线索值得关注。一为死刑改判无期,另一点便是最高法院关于此案的作为。

  考虑到此案关注度甚高,最高法院在昨日上午同步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两起醉驾案被告人被判无期(另案另一被告人由广东高院宣判)作了法理层面的解疑释惑。(最高法院此举,既有避免舆论质疑陷入被动而“先发制人”之用意,亦以两案作活教材,向社会传输法理和情理,以求传达理念。)而据报道,7月24 日,即孙伟铭案一审判决后的第二天,最高法院便开会研讨了“危险驾驶”如何定罪的问题。因此,昨日发布会上的各种释疑就被外界视为具有风向标的意义。外界解读风向标的一层含义就是对于醉驾案的统一法律适用问题。“今后,对于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样才能有效打击、预防和遏制一个时期以来醉酒驾车犯罪多发、高发的态势。”毫无疑问,最高法不久便会就此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从该准则不难得出判断:醉驾肇事仍可能会被判死刑;但须符合“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等相关规定。

  另一层外界解读的含义则较为隐晦,却和此案由死刑改判无期密切相关。

  依据法律常识和政治常识,此案一审判决孙死刑,到终审改孙免死,应当都是依照现有《刑法》之对应法条,慎重作出的符合法理和情理的判决。这个过程看似逻辑混乱,实则不然。

  终审判决书给出的五条改判理由虽说条条在理,但实际促成孙免死的关键因素,在于“另查明,案发后孙伟铭委托其父变卖名下财产筹款,其父亲亦全力筹款,倾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摘自终审判决书)这一导致量刑出现重大转折的关键情节。这一关键情节发生于一审判决之后。如是,孙免死之关键理由才从法律层面得以确认。

  就为何终审对孙免死之理由,最高法院将其解释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意回避了孙及家属在一审判决后“倾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这一关键情节对改判的直接作用——很显然,有关方面另有难言之隐:顾忌舆论将长期存在的“以钱买刑”之司法腐败与孙案改判作直接对号入座,以至于弄成有口难辩之尴尬。“以钱买刑”虽在不少国家被司法实践所广泛采用,但国际司法界和法学界始终存有很大争议。一旦孙案陷入争议漩涡,对日后严惩醉驾刑事犯罪之统一法度有害无益。

  不少人解读认为,立足于现实国情和文化传统包括人情世故,尤其从国家目前尚缺乏对刑事犯罪被害人及家庭,予以法定而普遍的国家救济之现实国情出发,类似促成孙案改判的“以钱买刑”,若能“严把准入关”,有其现实合理性,甚至带有一定的人性化色彩。生活中,被害人及家庭因失去经济来源或导致家庭主要劳力丧失而陷入贫困直至赤贫的例子比比皆是,令社会唏嘘感慨又无能为力。

  然而“严把准入关”在现今的环境中又谈何容易?行政力量介入司法使司法独立受损的问题姑且不提,司法某些层面的贪腐已经触目惊心,如此语境之下,“片面的人性化色彩”绝非司法公正所应寻觅的路径。除了追求正义之外,司法若担负过多其他使命或者责任,只能使得司法在适用时瞻前顾后而有损绝对权威。社会正义捍卫社会绝大多数人的理想与利益,理应大于“片面的人性化色彩”,这也应是考量司法机关的唯一准则。我们认为,对于此类案件,“严刑峻法+有力的国家救济”方是缓解矛盾、伸张正义的合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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