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近日出台,其中规定: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且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60%。这些规定的出台,对于遏制政府部门采购时崇洋媚外、歧视国产意义非同寻常,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
事实上,我国2003年开始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就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此外,政府采购优先购买国货,也是国际普遍通行做法,如《美国购买法》规定政府采购必须至少购买50%的国内原材料和产品;澳大利亚以国家安全、保护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外国供应商进入本国政府采购市场。如此规定的法理依据在于,政府采购使用的是纳税人的钱,当然应该更加支持国产商品。
其实,目前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制秩序、规则的还不完善。比如《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时要优先采购国货,但是,对于歧视或拒绝采购国货的具体法律责任是什么、政府采购主体应当为此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并没有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另外还有一点很重要,即,采购国货关键还是要看质量,如果国货的质量不过关,就没必要“优先”了,毕竟,政府采购的商品与服务,将大量地运用于国计民生,不能含糊。
因此,政府采购国货,特别要完善法律责任。同时,通过完善法律,确保政府采购产品的质量。◎陶功财 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