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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万一:垄断国企利润应与全社会公平分享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10日13:02   法制网

  最近,有两条消息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一是在世界经济哀鸿遍野的背景下,中国经济一枝独秀,据统计2009年中国企业500强所创造的净利润折合成美元达到1706亿美元,首度超过美国企业500强的989亿美元。另一个是中石油出资20亿元人民币在北京主城区低价为职工团购商品房。

  社会公众对这两条看似无关联的新闻除了表现出少许的兴奋和新奇之外,更多表现出的则是怀疑和质疑。难道中国的500强企业真的可以和美国的500强企业并驾齐驱了吗?垄断性行业和垄断性企业对其垄断利润的处分有没有相应的条件和限制?

  在近乎零竞争的环境中获取利润

  中国500强企业在世界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仍能获取巨额利润是因为中国企业的管理水平高或经营能力强吗?

  答案应当是否定的。

  中国500强企业获得如此多的利润,其原因固然有企业自身努力的因素,有中国经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相对较轻的因素,但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无疑是中国企业500强特定的经营内容和特定的社会角色定位。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中国企业500强中的大部分企业所经营的对象并没有对非国有经济开放或完全开放,外国经济和民营经济无法全面和其竞争。国有企业是在一个相对封闭的近乎零竞争的环境中通过国家的政策扶持和对资源的垄断而获取的利润。换句话说,这部分企业并不是按照完全的市场化进行运作,因此对其利润的衡量就不能只看利润这一个因素。

  实际上衡量企业影响力的指标除利润外,再一个就是营业额。其中营业额反映的是企业经济活动总量和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力,它决定了经济话语权。而利润更多反映的是投入和产出的比率。

  由于市场经济的主要特点是强调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社会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的配置。它要求生产要素向所有的社会成员开放,资本和资源在社会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营业额和利润是呈正比例关系的。当然由于不同行业发展水平的不同和市场化程度、市场竞争程度的差异,由此导致不同行业的利润率可能并不完全一致。但在市场竞争充分和资本自由流动的情况下,不同行业之间的利润率不应相差太远。

  反观中国的500强企业,虽然在利润上已超过美国,但在营业额上与美国还有较大差距。统计显示,2009世界企业500强的营业收入为25.18万亿美元,美国500强企业营业收入为10.69万亿美元,而中国企业500强的营业收入总额只有36805亿美元,仅相当于世界企业500强的14.62%和美国企业500强的34.42%。也就是说,中国企业500强企业无论在世界经济的影响力还是在世界经济的话语权方面,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这点在连续几年的中国钢铁企业(中钢协)和世界三大铁矿巨头———力拓、必和必和淡水河谷有关铁矿石价格谈判中所表现出的无奈已得到充分说明。

  全社会成员公平分享社会改革成果

  改革成果的分配和分享应当与改革贡献相挂钩,这既是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也是促进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和谐社会强调利益均衡,要求权利配置合理,权利救济机制完备。和谐社会的实现有赖于包括公司在内的所有社会有机组成部分的共同努力。和谐社会的衡量标准主要有两个:

  一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和企业组织的付出都能得到大体相当的回报,任何企业都不应当占有非因自己的努力而产生的社会财富,这也是按劳分配原则在社会分配范围内的实际应用。

  垄断企业或垄断行业的垄断利润由于利润生成上的特殊性,因此这部分利润的分享主体也应该具有广泛性,它不应当仅仅局限于占有这部分垄断性资源的企业本身。

  中石油团购房事件之所以广受社会非议的原因之一就在于,作为垄断性很强的大型国有控股企业拿出巨资为其职工营谋福利的举动缺乏必要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据统计显示,垄断行业职工的收入本就大大高于竞争性比较充分的行业的职工收入,他们已从垄断收益中获取了超过自己劳动付出的部分。而团购房款的支出无疑是把应当由社会参与分享的一部分垄断利润分配给了垄断企业的职工这个小团体。为此国家有必要对垄断企业利润中分配中的各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严格限制其中的福利性支出部分。

  和谐社会的另一个要求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通过一定规则从改革成果中获得实惠。当然,使社会成员广泛受益的途径可以通过国家层面的收入再分配来完成,也可以通过公司广泛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来加以实现。国家再分配的方式可以是征收垄断资源税,也可以是国家从已收取的企业利润或税收中拿出一部分用来购买可以向全社会受益的公共服务或产品。社会责任的承担方式则包括建立公益组织和公益机构,为环境治理提供专项资金,增加公益性捐助在利润分配中的比例等。

  关注消费者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出于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和国家整体利益的考虑,世界大多数国家都会允许存在各种各样的经济垄断行为。对国有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我国来说同样也不例外。因此从理论上说存在一定的垄断性行业和垄断性企业是完全必要的。但对垄断企业而言,由于其提供的产品对消费者来说既具有必需性,又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其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及价格的确定更应当考虑消费者的感受和需要。

  反观我们的垄断企业在关注消费者利益这一点上还有许多值得改进的地方。其典型表现是我国垄断企业或垄断行业的垄断利润中的相当部分并不是通过正常经营活动,而是通过向消费者强制提供质次价高的产品而获得的。

  今年以来,由中石油和中石化所掌控的石油价格的频繁调价,加之产品价格构成因素的不透明和产品定价机制中缺乏必要的社会参与,以致中国的油价引起广泛关注的社会批评。

  无论从和谐社会理论还是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都要求,垄断企业利润的获取绝对不能以对民众利益的掠夺为代价。因此,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垄断价格向消费者转嫁负担,国家有必要对垄断企业和垄断性行业的经营行为进行适当的干预。这种干预包括确立合理的垄断产品价格形成机制,赋予消费者在价格形成中的广泛参与权和赋予消费者对违法违规涨价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中国500强企业为社会创造了巨额的财富,这应当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社会对500强企业的排名并没有表现出足够的尊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当多的企业更多关心的是股东的回报、管理层的收益和职工的福利,而对消费者的利益则比较漠视,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也不强。

  从前几年传的沸沸扬扬的平安保险公司老总马明哲6600万元的天价年薪案到今年的中石油巨资团购职工住房案,折射出垄断企业社会定位的偏差和社会责任感的缺失。

  实际上,公司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既是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实现公司自身价值和目标的需要,这点对国有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来说更应当如此。

  以公司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区别于自然人的一个重要表现是:由于企业人格可以完全独立于其出资人,因此企业的存续不受自然人生命周期的限制,从理论上说企业的生命周期可以是无限制的。但企业人格独立仅仅是为企业的永久存续提供了可能,而将这种可能变为现实的首要条件则是该企业及其行为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这里的认同既包括对企业生产产品的认同,也包括对企业形象、企业行为、企业商誉等各方面的认同。很难设想一个没有社会责任感,不履行社会责任的公司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和肯定。它提醒企业,不能仅仅把赚钱作为自己的惟一存在目的,也不应单纯地追求消极无害于社会,更应该积极地追求有益于社会,广泛地增进社会的福祉。惟有如此,我们的大型垄断企业才能获得应有的社会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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