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童大焕
人家是限制乘坐小汽车,我们只是限制购买;我们还没规定薪金收入高于多少的部分用来按月还债。相较而言,我们的限制老赖高消费办法“温柔”得多。
为破解“执行难”,最高法拟出台一项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若查证被执行人有高消费行为,将对被执行人拘留或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一些地方法院也曾采取过类似措施,这次上升到出台司法解释的层面,可见最高法破解“执行难”的决心和力度;或者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说,最高法专门为此出台司法解释,说明“老赖”已经到了相当“猖獗”的地步,债多不愁,虱多不痒,欠债人成了大爷,债权人倒成了孙子。
用法律的铁腕限制老赖高消费,这是维护法律权威和维护社会基本诚信的必要举措。事实上,限制老赖高消费早已被一些国家和地区证明是合乎法治、且行之有效的维护法律公正和社会诚信的法宝,甚至还有一个专有名词叫做“穷籍政策”。比如香港著名艺人钟镇涛炒楼破产后,就被施以“穷籍政策”,不仅要变卖家产还债,而且个人生活被严格限制在“适度”范围,连打出租车都不敢,否则将面临刑事指控。
新加坡也有这样的政策,并且规定得更详细也更严格。一个破了产、入了“穷籍”的人,就不能像平常人那样自由自在地生活,其衣食住行等诸多方面会受到各种限制。入了“穷籍”的人,在生活上不能有任何豪华享受,不仅不能拥有任何资产,经营任何事业,也不得乘坐小轿车,更不许出国观光或探亲,薪资收入的半数应偿还债务,直至偿清为止。此外,也不得参加宴会,不能大吃大喝和购置高档物品,否则遭到检举将被视为欺诈,据以治罪,等等。
相比较而言,我们即将出台的限制老赖高消费办法要“温柔”得多,只是禁止乘飞机,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高档娱乐场所消费,购买不动产、轿车,外出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高消费行为。并且和公安部联合发文全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和银行联合限制其贷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限制融资增容等。像人家是限制其乘坐小汽车,我们只是限制其购买;我们还没规定其薪金收入高于多少的部分应该用来按月还债,等等。其间差别相当大。
推而广之,除了在民事司法领域全面推行“穷籍政策”,今后我们在行政司法领域也应该借鉴这种“穷籍制度”。如果说民事司法领域针对的是民事主体,那么行政司法领域主要针对的就是各地方政府。一些地方政府也有类似的“赖账”行为,比如公共教育投入不足,在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长期欠民生债等等。
对于那些负债累累的机关单位,也应对其实施“穷籍政策”,不仅要禁止其兴建豪华办公楼、限制公务用车,还应该严格限制公款接待、公款出国、公款旅游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改变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官”的不正常状态,才能真正改变“税负重,保障少,行政浪费无底洞”的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