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王琳:推广量刑答辩需直面法院的看客心态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22日08:46  新闻晨报

  作者:王琳

  19日上午,记者从河南省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获悉,该省法院的死刑量刑答辩制度、缓刑预告制度等许多经验做法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推广。(《郑州晚报》9月21日)

  去年以来,河南法院改革举措频频,宣传力度也颇大,一些做法所引发的争论至今仍未停歇。但在量刑答辩制度上,却收获了一边倒的支持和鼓励。从司法改革的背景来看,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也无论是最高法院或是基层法院,对量刑答辩制度本身并没有太多分歧。早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二五改革纲要”中,就提出了要“健全、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今年3月25日公布的法院“三五改革纲要”中又明确提出要“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把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

  量刑答辩正是量刑程序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一制度上有法律依据及司法政策的明确要求,下有民意认同与舆论的鼎力支持,本应在司法系统得到切实践行。但事实却是,从“二五改革”改到了“三五改革”,六年多时间过去,量刑答辩还只是零星的地方司法实践,量刑程序远未完善,这一改革可谓进展缓慢,步履蹒跚。

  如我们所知,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是衡量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司法领域曝出的一些影响性诉讼,固有不少在案件定性上存有重大分歧,也有很多是围绕具体量刑上的激烈争议。比如同为交通肇事案,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悔罪表现也都差不多,县法院可能判三年有期徒刑,中级法院却可能给个缓刑。甚至在同一个法院,对类似的贪污案件,数额相似,情节相似、危害相似,也可能去年判死缓,今年却是10年。

  相比量刑来说,普通公众对定罪要更为熟悉一些。如最近的孙伟铭案,是定交通肇事还是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度是舆论的焦点;深圳的梁丽案,究竟是盗窃还是侵占抑或无罪,也曾沸沸扬扬,至今仍未有定论。至于抢劫和抢夺,强奸和嫖宿幼女,金融诈骗和信用卡诈骗等等,都屡屡成为不同案件中的法庭辩论的关键点。经媒体的传播而广为人知的“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现代刑事诉讼理念,也都是针对定罪的。我们通常所知道的量刑,多在刑事实体法中,比如贪污罪的量刑,根据情节轻重,刑法规定的范围从最低的拘役一直覆盖到了最高的死刑。若是没有针对量刑的法庭审理活动,量刑便成了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内部合计的事情。

  在司法公信已然被时有发生的司法腐败所超额透支时,在民众还需要通过持续的个案正义来积累对司法的尊重时,最可行的方式也只能借助于具体的诉讼制度来规范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推广量刑辩论,通过控辩双方将被告人应适用的量刑幅度、量刑情节、足以或可能影响量刑的因素摆在法庭、辩在法庭,再由法官来居中认定。这项改革措施如能顺利推行,将使长期处于司法暗箱里的量刑问题暴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疑有助于消除司法神秘主义,减少量刑中的随意性,使裁判结果更趋客观公正。同时,公开的量刑程序也让被告人、被害人、律师以及旁听的群众可以更好地监督法官,从而有利于对司法腐败的遏制。

  在看到了量刑程序所拥有的上述优点之后,我们更应正视的是,为什么这项好的制度却得不到切实推行?河南高院的实践毕竟仅限于死刑庭审答辩,而量刑程序理应覆盖所有法院的刑事案件庭审。量刑程序难以推动的原因,或许正在于这一程序涉及控辩双方和庭审法官的联动,既费时费力,加重庭审负担,还要多方协调,小心平衡。在没有法律或最高司法机关的强制推行之前,多家法院保持远观的消极态度,并不难理解。要化解多数法院对量刑程序的“看客”心态,还得寻求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法院可以消极对待一项改革举措,但总不能消极对待法律适用吧!(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已有_COUNT_条评论我要评论

Powered By Google

更多关于 量刑 答辩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