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擎
近日有媒体报道我国多地景区门票价格“十一”前顶风涨价,有的涨幅高达70%的消息,牵动每一个计划出游的人以及各旅游景区和主管部门的神经。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称,根据价格司的调查结果,“这一消息纯属媒体误报”。
发改委的解释与媒体报道有很大差别。前者承认总体面良好,只是有一些瑕疵,后者则突出了问题的严重性,很容易引起社会情绪的积聚。我们认为,即便有此官方解释,民众愤懑的情绪恐怕并不会即刻消散,很大程度上,人们并不只将顶风涨价视为一个临时话题,少数涨价,并不等于没有景区涨价,价格司的解释还无法消除人们对涨价的历史联想。
景点票价到底应不应该涨,公共议论多集中于此,但首先我们得搞清楚旅游景点的性质与定位。严格地讲,景区并不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在对风景名胜区下了定义的《风景名胜区条例》里,我们找不到“公共”二字。但从性质上看,它无疑是被公共使用的物品,由于其特有的文化品性,它通过观感,或者是想象,满足了民众对共同拥有的自然风物、历史遗存进行观赏与认同的需要。在这个意义上它的存在代表一种公共利益,对其管理也应当体现一定的公共属性和公益属性。
从景点的公共性上看,景点票价所透露的不只是涨不涨价的问题,更有景点的系统管理,以及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公共政策的重塑等问题。景点的门类有不同,文物建筑、地理遗址、城市休闲公园等都在其中。现在,除了免费的,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主要实行市场调解定价,而其他大部分景点都是地方政府定价或实行指导价,无论哪一种,价格涨或跌都需要遵循一定之规,不能兴之所至,随意而为,落个正反都得涨的结局。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旅游景点票价整顿出台过多个通知,发改委2005年就价格调整频率进行规范,2007年,再施重拳,2008年,更是由八部委联合出台要求,可景点门票价格管理状况并不让人乐观。目前很多景区的经营,表面上看进入市场程序,实际上在不少地方,景点资源常被实行排他性的管制,有一些地方掌握了价格标准的绝对控制权力,所谓景点管理方申请,当地物价部门审核,社会听证,甚至人大批准等程序,多变得形式大于内容。
明确旅游景点的公共属性,应在涨价之上受到更充分的重视。这从根本上意味着,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如果说将景区资源的管理全部公共福利化并不现实,那么营利性经营与公共社会的关系就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景点资源的公共性、经营的市场开放、管理的政府责任、公众利益的保证,应当在一个充分协商的平台上达到平衡,不能使任何一方凌驾于其他方之上。涨价可以成为一个热点,但它成为热点的表现主要应是各方说出自己的意见,虽然最后会有一种机制能使人们可以平静地去接受一个自己并不满意的结果,但开放的讨论是必要的。
无数众所周知的事例证明,景观、遗址、古迹、建筑群、文物、历史园林、自然风貌,代表了一种有力的物质、道德和精神的影响,它们中的大多数具有的公共性与公益性,决定了我们要对人类加于其身的经济价值与功能作出一些适当而必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