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涛
河南安阳中了3.6亿大奖的人被称为“中国彩王”,至今中奖者身份神秘莫测。就在如烟似雾的猜测中,有人指出“中国彩王”为安钢一名在职职工,已携家带口连夜撤离安阳。(10月11日《成都商报》)
有钱容易招贼。如果我是“中国彩王”,可能也会选择撤离。因此,从保护彩民的利益出发,《彩票管理条例》规定:“应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我认为是有一定道理的。
而自3.6亿的“中国彩王”产生后,网民对于其间是否存在造假的质疑也一直不断。为此,河南福彩中心还召开发布会表示绝无造假。但是,公众质疑也是有一定的道理。因为我们的彩票发行的公信在一次次事件中蒙垢:扬州“彩世塔案”,西安“宝马彩票案”,从双色球伪造开奖直播画面,到深圳的木马制造3305万元福彩大奖,无一不在告诉我们,万万不可迷信于彩票发行机构自说自话。那么,谁又敢保证3.6亿“彩王”不是造假的产物呢?
彩民出于自身考虑,希望保守他的个人隐私;而公众为了公共利益,为了增强彩票发行的透明度和公平性,要求公布中奖者个人信息,以加强监管和监督,这就存在利益的博弈。有人认为,“购买彩票者既明知买彩票是投身于公益,中奖后他的个人信息就不再是隐私,理应公开。”我个人并不十分赞同这种做法,我认为这种博弈并非零和博弈,不一定要牺牲一方的利益来保障另一方利益,完全可以考虑平衡两者的利益冲突,找出平衡点。
彩票发行公信力问题,说明我们最大的问题在于缺乏有效监管,我们需要一个外部监管机构。这个监管机构与彩票发行机构不可同根、同源而生,不能是老子与儿子的关系,而是在组织、利益上完全独立的中立监管组织。在公众对大奖质疑时,监管机构能独立、公正地进行调查。此外,还可以考虑成立民间的、半正式的监管组织。这个组织对于彩票发行等程序能经常性监管,可以独立调查,了解中奖彩民的个人信息,但对于其信息要保守秘密。如此,既能满足公众的监督要求,又能保守中奖者个人隐私,或可达到两者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