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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波:钓鱼执法后面的执法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8日08:34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刘洪波

  上海又出疑似“钓鱼执法”事件。上回是闵行,这回是浦东。自称被“钓鱼”的司机孙中界以自杀自证清白,幸为同事所阻,但仍然造成了自伤。

  执法人员并不认为是在“钓鱼”,因为乘客并非执法人员,而且也不认识。但令人难以理解的是,这名乘客怎么会知道当日查处车辆非法营运的执法点设在何处,让司机将车开过去,并且迅速完成抽掉车钥匙的行动?

  司机孙中界并不承认从事了非法营运。按照他的说法,一个人在路中间拦停他的车后,说没有公交车了,出租车打不上,天气较冷,请他帮忙并直接拉门上车,到达后,这名乘客自己丢了一张钞票在他的车上,取走了车钥匙,在此设伏的执法人员一拥而上,认定他从事了非法营运。

  孙中界自残后,执法人员面对媒体,解释了认定非法营运的两个条件,一是乘客是否扬招,二是除了谈价外,司机是否将乘客送到指定目的地。这个解释看似有理,实则存在缺陷,可以说,这里面有一个明显的倾向,就是使认定非法营运变得较为宽松。

  乘客扬招?搭顺风车的人,都是自己去招手拦停车辆。肯带人一程的司机,大概也多会将那人尽量送至接近目的地的位置,如果更加好心一点,可能直接送到目的地。至于谈价,情况可能比较复杂,一是是否与乘客有过谈价话题,而不管司机是否答应收钱,都算是谈过价了;二是,现实中也确有受帮助的人觉得需要给予帮助者一定报酬的现象,这是表示感谢,而非做生意。而按照执法人员的说法,这全部要算作非法营运。

  认定一个人从事非法营运,应该有严格的标准。我想,说某人“从事”某一行当,应是相对长期、固定的行为,而非一个偶然的举动,而对从事非法营运进行“钓鱼执法”,乃至进行正常的查处,基本上都是以一次行为来定论。如果说这是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勉强可以;但要认定为“擅自从事出租汽车业务”,这就是潦草到家。然而,执法者出具的处理书上,定性正是“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业务”。

  孙中界没有从事非法营运,一个显然有力的证据是,他所开的车辆属公司所有,用途是每天接送工人到各个地方工作,车辆在每天使用完毕后,必须开到厂里停放,这辆车购买了3年,总里程为十多万公里。孙中界开的车,没有给他提供从事非法营运的时间和方便;车辆的总里程也足以证明该车没有从事非法营运。

  执法人员认定从事非法营运的两条标准,给自己执法留下了太大的随意性。这样的标准,显示了权力对权利的轻视,它给权力留下的行为空间极大,而被管理者的权利空间被大大压缩了。执法者只要抓住你有一次非法营运行为,就可以认定为从事非法营运,而两个概念实际上有很大的差异。这就像一个人有违法行为,你不能直接就定性为犯罪;这就像一个人身体指标有偶然的波动,而医生不会径直判断为患病。

  现在,人们主要关注的是“执法钓鱼”问题,还没有特别留心“从事非法营运”在执法者那里是一个何其简单的事情。而我要说,在他们的标准中,所谓“从事非法营运”,既不需要时间长短、次数多少的分别,也不需要考虑带客行为中的复杂因素,哪怕正常执法而不是“钓鱼”,也是不公正的。

  当然,“钓鱼执法”,更是将权力的恶意暴露无遗。且让我相信孙中界确实进行了一次非法营运活动,但它的源头在哪里呢?一个人有非法营运的意图,也未必付诸行动,是“钓鱼”使之将意图变成了行为。“钓鱼”不正当、不正义,本身就是非法行为,就像动员人们敞开鸣放,从而引蛇出洞、聚而歼之的“阳谋”一样,秽恶无比。

  如果说“钓鱼”尚属疑似,执法标准过于粗疏已是无疑。而且正因标准是如此粗疏,给“钓鱼”打开了方便之门,因为只要你上当一次就可以算“从事非法营运”。

  随意的执法标准,恶意的诱犯行为,权力如此行使,正当性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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