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威
“艾滋女”闫德利曝光两百多个嫖客电话号码事件有新进展。18日,闫德利从北京返回保定容城,当地疾控部门为闫德利做了体检。初检结果显示,闫德利无艾滋病。(10月19日《新闻晚报》)
如果正如博文所称,闫德利确为“艾滋女”且向多人卖淫,其行为无疑将涉嫌构成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进行卖淫,其行为符合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但目前,闫德利患艾滋病这个最大的谎言已经不攻自破。鉴于该事件已演变成公共事件,公安司法机关有必要介入该案,彻查事情真相。
首先,这起事件的“推手”可能因诬陷或恶搞他人,捏造并散布足以败坏闫德利与家人名誉的事实且情节严重,因而涉嫌诽谤罪。这属于自诉范围,闫德利及其他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事件“推手”编造虚假信息,导致了公众产生恐慌心理,影响了社会秩序,这个信息属恐怖信息,其行为也就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刑诉法规定,对已发生的犯罪行为,公安司法机关应正确、及时地作出立案决定。不失时机地开展侦查或调查活动,可以及时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有效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同时,正确、及时立案,是对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控告犯罪的正义要求的支持,是对他们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艾滋女”事件显然具备了决定刑事案件成立、开始进行刑事追究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公安司法机关应主动依法履行职权,尽快厘清“艾滋女”事件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