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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对法治的不公我们准备好了吗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1日09:44  东方早报

  作者:沈彬  

  今年7月13日,在重庆一家知名百货商店里,19岁的大学生邹鸿成在众目睽睽之下用刀杀害女大学生杨诗雅,其尸体有100处伤口,死状惨烈。现在,邹某已经被一审判处死刑。(《重庆晚报》10月20日)

  凶手获死刑,本不出意外。不过还有个耐人寻味的细节,邹还犯有强奸罪。去年3月,他还是个高中生时,在家中强奸了女家教。事后邹因涉嫌强奸被抓,之后取保候审。而邹杀人时,警方正对其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强奸犯,居然还能考大学,还能杀人?!”网友广泛质疑其中“猫腻”。质疑的基础是:嫌疑人必须被抓起来。这又是以往大家所否定的、落后、不人道的做法。

  我不愿猜测其中的所谓权钱交易。但慎用抓捕,保障嫌疑人的正当诉讼权利,是法治进步的方向,也是民众认可的。比如,最近上海检方和警方还联合下文,规定对于在校生尽量不适用逮捕。

  其实故事本可有另一种说法:高中生小邹受到“低俗”网站毒害,强奸了家庭教师。办案人员考虑到小邹还是未成年人,又是高三学生,面临高考,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未刑拘小邹,最终小邹以优异成绩考上大学云云。可惜这则司法机关帮教不良少年、“人性执法”的故事,最终以女大学生惨死结尾。但我们就此就可以否认取保候审的权利的正当性吗?

  想起最近闹翻了天的“艾滋女”闫德利事件。先是“艾滋女”开了博客:自曝得了艾滋,又故意传染给别人,还公开279个“嫖客”的电话。后来证明,这些纯属谎言,就是闫的前男友的恶意诽谤。网民很愤怒,要求警方出面严惩诽谤罪行。

  这让我想起之前的王帅帖案、内蒙古帖案里,当事人因为在网上批评当地政府,遭到公安机关的“跨省抓捕”,罪名是“诽谤领导人”。无数专家唇焦舌裂地普法:诽谤罪是自诉案件(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该由被诽谤的领导自己到法院起诉,不能作为公诉案件,更不能“跨省抓捕”。大家都认同这个观点。但到了“艾滋女”身上,态度就变了——警方竟然不抓诽谤者!可是如果一个女子被人在网上诽谤,就可以“突破法律”,作为公诉案件追究,那么领导被诽谤,为什么不可以“跨省抓捕”呢?法律的理性要求统一、恒定,而民众的情感是多变的、本能的,两者总有些不合拍。刚才我们还在为警方慎用抓捕的人性执法喝彩;现在又会质疑警察不抓人,放着坏蛋在外面杀人!

  现代法治带来了更多的人道,更多的程序正义,也带来了更繁琐的程序、更高的司法成本,甚至包括“坏人”的逍遥法外。面对现代法治固有的“不公正”,我们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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