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4日电(记者赵艳红)近日有关拆迁“以暴抗暴”的消息不绝于耳,“成都拆迁户唐福珍自焚死亡”的消息更是把有关拆迁的矛盾推至顶峰。是什么导致被拆迁户频频拿起“燃烧瓶”?又如何才能让被拆迁户举起法律武器?
在律师从被拆迁户如何合法维权的角度给出了建议后,中国著名行政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针对拆迁导致的暴富问题给出了冷思考。
高额拆迁补偿应纳税 遏制钉子户不合理要价
大多数强拆事件的“以暴抗暴”,都起因于双方在拆迁补偿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
《物权法》明确“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2004年新修订的《宪法》也明确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被拆迁户有权利要求拆迁补偿。
然而被拆迁建筑、被征收土地的升值,并不完全是被拆迁户自身投入智慧、资本或劳动的结果,更多的是因为公共投入。譬如在北京,地铁沿线的房价会可能会因为地铁线路开通直线飙升。
如果无限制地满足被拆迁户的补偿要求,就等于拿公共投入或者说拿广大纳税人的钱,去补贴“钉子户”,造成某一片拆迁区域内的人一夜暴富。这无疑是一种不公平的二次财富分配。不合理要求得到满足的“钉子户”,也将成为更多“钉子户”效仿的榜样。
每个公民都有纳税的义务。有关部门可以考虑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被拆迁户得到的拆迁补偿,应缴纳一定比例的税款。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拆迁户不合理的补偿要求,也有利于收回部分公共投入。
当务之急是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该规定以“公共利益”作为行政征收的前提,对单位和个人的物权进行了变更。从条文来看,一方面,它对私人的物权进行了限制,另一方面,它为行政部门的征收行为预设了前提,防止行政征收的随意性。
然而《物权法》只对条款规定的行政征收行为预设了“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这样一个原则性的前提,而具体的法律适用则要落到对“公共利益”的解释上,那么公共利益指的是什么利益,怎样界定公共利益就成了适用该法律条文的首要问题。
有时候“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例如在某个区域内建商业建筑,对被拆迁户来说似乎是满足开发商的“商业利益”,但对这个区域内的其他居民来说,他们将享受这个商业建筑带来的购物便利、生活便利,这又是一种“公共利益”。
在《物权法》出台后,有声音呼吁《拆迁法》也应尽早出台,并寄希望于《拆迁法》能对“公共利益”给出明确的界定。然而,不能为了出台《拆迁法》而出台《拆迁法》,如果相关法律问题没有论证清楚,盲目出台法律只能是形式主义,解决不了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