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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拆迁户自焚事件反映公权力救济缺位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4日00:11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2月4日电(记者赵艳红)近日有关拆迁“以暴抗暴”的消息不绝于耳,“成都拆迁户唐福珍自焚死亡”的消息更是把有关拆迁的矛盾推至顶峰。是什么导致被拆迁户频频拿起“燃烧瓶”?又如何才能让被拆迁户举起法律武器?法学专家和律师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深度解析。

  被拆迁户频举“燃烧瓶”反映公权力救济缺位

  政府应提供顺畅合法的维权渠道

  公权力的实施不能靠暴力。违法暴力拆迁,违法的公权力的执行,必然导致私权力的自我救济,自然就会产生对抗。这种对非法拆迁行为的私权力的救济,不能简单的被认定为违法行为,而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一种自救、自卫行为。

  当然,界定正当防卫是有前提的。正当防卫的行为一般不能针对政府的公权力行为,因为我们一般都假定政府的行为是合法的。

  例如贵阳“11·27”的暴力野蛮拆迁事件,据贵阳警方称,当时,数十名不明身份人员采取暴力手段破门进入被拆房屋,将正在熟睡的13名无辜群众强行拽上汽车、拖离现场,致使4名群众受伤。被拆迁住户情绪激动,不听现场民警劝阻,用40余瓶液化气罐堵路讨说法。

  上述拆迁户的维权方式或者自卫方式确实存在问题,但是我们思考这种不当的维权方式的时候,有关部门首先要思考否给被拆迁户提供了顺畅的合法维权渠道。

  当政府没有提供顺畅的合法维权渠道的时候,维权人士就只能按照自己的私权力救济方式去维权,这样必然导致损害一些合法的利益。

  当务之急应当给维权人士提供顺畅的维权途径,否则会变相逼迫维权人士采取过激的维权方式。要想社会更和谐,我们应当对公权力要求得更多些,对大众要多些宽容。这样才有利于解决社会的主要矛盾。

  《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相对抗

  相关部门不进行修改涉嫌不作为

  《物权法》第六十六条更进一步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2004年新修订的《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当被拆迁人手持《房产证》,且登记薄上依然登记被拆迁人为产权人的时候,其就是合法财产的持有者,任何人不得侵犯其合法财产权。

  虽然《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对政府征收公民个人的房屋和不动产采取了例外允许,但却有严格限制。该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的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们要注意法律的用语是“征收”,而不是“拆迁”。 征收即意味着房屋产权将被征收,不再属于个人,而属于政府所有。属于政府所有时,政府就有了拆迁权,但如果不经征收,则不得拆迁,而所谓的强制拆迁均属于违法侵权行为。

  而《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是明显违法上位法,与《物权法》甚至《宪法》相对抗的,理应无效。而且我们看到自2004年《宪法》修改以来,这种违反上位法的现象就存在了,为何相关部门不对此《城市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不进行修改是否属于不作为的行为?这种不作为的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处罚?谁来处罚?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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