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琳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拆迁纠纷频仍,路桥收费也在不少地方积累了民怨,这些官民冲突的背后,都有行政法规、规章在为公权力摇旗助威。若这些行政法规、规章都是多数民意的代表,何至于有如此之多的民怨积聚。在数起令人扼腕的官民暴力对抗事件之后,对一些行政立法脱离民意,甚至赤裸裸侵犯民权的反思理应提上日程。
昨日有报道称,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法制办主任法规司司长会议上表示,要切实尊重人民群众在制度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在各个环节、各个层面吸引人民群众广泛参与。要扩大政府立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范围,建立政府立法听证制度,探索研究行政决策公示制度、听证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等,保证公开听取民意常态化。
有姿态如此,无疑首先是值得欢迎的。行政立法扩大公民参与,虽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在尊重民意常常“雷声大,雨点小”的当下,仍有其意义。问题在于,如何让公开听取民意常态化能够从姿态变成行动,进而保证汲取民意也能做到常态化?
这些年来,建立立法听证制度,拓宽法规起草渠道,通过媒体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并公开征集意见等“开门立法”的各种形式为各地所纷纷实践,这些鲜活的经验无疑正成为克服原有“闭门立法”弊端的重要途径。
但立法听证等民众参与行政立法并未实现常态化,一些与行政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立法,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还曾为媒体和舆论所反复抨击。在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平衡中,该“条例”明显倒向了前者。从内容上看,未对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进行区分,未赋予被强制拆迁的民众以有效的救济途径等等,明显有利于公权而与主流民意相悖。六年前,杭州曾有多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对“条例”进行修改;五年前,有高级法院的法官建议对“条例”进行违宪审查,包括著名学者蔡定剑最近又公开撰文直言“拆迁条例该休矣”。这些民意,有关部门一定也听到了,但“条例”仍操持在公权力之手,没有丝毫汲取民意的迹象。如此,拆迁的悲剧已然不可避免。
哈耶克曾言,“立法,即审慎地制定法律,已被恰如其分地描述为人类所有发明中隐含着最严峻后果的发明之一,其影响甚至比火的发现和弹药的发明还要深远……”行政立法的重要意义,对于具体的行政相对人来说,同样深远。让公开听取民意常态化、汲取民意常态化,当是确保立法审慎的重要制度力量。行胜于言,行政机关年复一年地利用各类文件和会议来强调吸引公众参与立法,还不如借助于一则个案,如“拆迁条例”来树立公信。并通过汲取民意之后及时修订,以避 “光打雷,不下雨”之嫌。
行政立法各个环节中的公众参与——当然必须是有效的参与,还能为行政法规、规章的顺利实施消除某些潜在的障碍,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公众对行政法治的期盼和信心。民主政治,是认同的政治。一部不为多数公众所认同的行政立法,是不可能得到尊重并被自觉遵守的。
在今天这样的特殊的社会转型期,阶层日益细分,利益群体迅速分化,公民意识持续勃兴。行政立法要实现平衡协调各层次、各方面利益,没有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博弈平台是不可能做到的。有了不同阶层代表的参与甚至是争吵,对参与结果的尊重,对参与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服从也就成了相关阶层应有的、默认的义务。
在现实的行政立法活动中,由于公开机制和参与机制的缺失,仍有不少行政立法的出台违背了法的内在机理,如有的行政立法本应保障人权,结果却成了为权利人设定义务的管制法;有的行政立法本应约束权力,结果却成了放任权力的权力扩张法。行政法治的核心在依法治权、依法治吏。没有民众的参与,行政官员怎会自说自话,自我约束?有了公众参与的无缝监督,才有行政权的正常行使。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