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贵峰
重庆将对司法机关部分重要岗位领导干部实行财产申报制度试点,这是2日通过的《中共重庆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中的一项内容。《意见》提出,要旗帜鲜明地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改革和制度创新。(中新网12月2日)
毋庸置疑,相比于其他一般机关部门,司法部门手中的权力更大,也更加要害和关键,涉及的往往是与公民人身、财产等核心权益最直接相关的权力。如我们熟悉的公检法部门的刑事办案权,其中就包括“拘传、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提请逮捕”、“搜查、扣押物证及书证、冻结存款汇款”等大量十分具体且具有强大威慑力的权力。而所谓“财产申报制度”,其核心和根本目的正在于以“阳光”的方式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约束,从财产的源头弱化其被滥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据悉,今年1至9月,重庆查处了19名厅级干部。在“打黑风暴”中,当地司法机关有4名厅局级干部、14名处级干部“落马”。这无疑从反面印证了司法机关干部位高权重的易腐性,以及加强监督的紧迫性。
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司法机关权力的要害和关键性,不止是相对于普通公民、民间社会的,同时也是直接针对其他机关和部门的——因为他们同样也是后者权力的重要监督者。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干部不仅自身不能滥权、腐败,同时还要去监督其他部门干部不去腐败。这种背景下,司法机关自身的清廉、干净,显然具有源头、兜底性的特殊重要性,所谓“打铁还需自身硬”,否则,难免就会横生羁绊掣肘,甚至闹出“沆瀣一气”的结局。
必须认识到,由司法机关带头试点财产申报制度,不仅有利于强化对其自身的监督、自证其权力的清白,而且对于其他职能部门尤其是那些同样位高权重的部门机关,也具有极大的示范、引领、说服作用,有利于财产申报制度的尽快全面推广和铺开。显然,当所有这些最要害、关键的部门、官员及其权力,都渐次实行财产申报,走进制约权力的笼子,那么,财产申报制度的全面落实、常态化,也就为期不远、不再遥不可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