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墨兰子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纪委公布女检察长“豪车”调查结果:车是从企业借来的,已退还(12月6日《新京报》)。
另据报道,广州市市容环卫局领导借用广州广日集团有限公司车辆,被媒体曝光后,“已分别交还项目单位”。
对于以“借用”名义受贿,企图逃避监督和法律制裁的问题,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不光规定,“借车”受贿早有判例:
2002年3月,山东省发改委能源交通处原副处长陈晓平“借用”某企业车辆达5年之久,2008年被判为受贿罪。
2004年6月,一个矿老板送给安徽铜陵市某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万某一辆汽车使用,法院认定万某构成受贿既遂。
2004年底,燕山石化公司一高管沈某让业务单位以其亲戚的名义买车供自己“借用”。今年5月,法院认定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那检察长的车呢?退了就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