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不支持Flash
跳转到正文内容

墨兰子:官员借车事发一退了之就行吗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7日02:32  扬子晚报

  作者:墨兰子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纪委公布女检察长“豪车”调查结果:车是从企业借来的,已退还(12月6日《新京报》)。

  另据报道,广州市市容环卫局领导借用广州广日集团有限公司车辆,被媒体曝光后,“已分别交还项目单位”。

  对于以“借用”名义受贿,企图逃避监督和法律制裁的问题,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不光规定,“借车”受贿早有判例:

  2002年3月,山东省发改委能源交通处原副处长陈晓平“借用”某企业车辆达5年之久,2008年被判为受贿罪。

  2004年6月,一个矿老板送给安徽铜陵市某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万某一辆汽车使用,法院认定万某构成受贿既遂。

  2004年底,燕山石化公司一高管沈某让业务单位以其亲戚的名义买车供自己“借用”。今年5月,法院认定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那检察长的车呢?退了就完了?

已有_COUNT_条评论我要评论

Powered By Google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更多关于 私车公用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