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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教育部答复门暴露教育法不严谨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9日12:33  新闻晨报

  作者:熊丙奇

  每年9月1日开学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才能进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而只晚一两个月甚至是几天就得再等一年上学。这一让不少家长苦恼的“幼儿园复读”现象引发不少争议。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最近在教育部官方网站上针对网友“已完成幼儿教育,但距6周岁还差两三个月的儿童,能否接受义务教育?”的提问留言答复称,学校在优先保障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的前提下,可考虑接收将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北京晨报12月7日)

  但记者7日再次登录教育部网站发现,这则答复已被撤下。教育部同日发声明表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执行“年满6周岁入学”的规定,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针对有家长希望放宽小学入学年龄的意见,有关部门将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华西都市报12月8日)

  教育部这次“答复门”再度给公众留下了“变化多端”的印象,但如果仔细剖析一下《义务教育法》对入学年龄的相关规定,就可以发现,教育部出现意见的反复和摇摆,或许也是有原因的。

  事实上,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解读上述法规,得到的结果是:家长应当送年满6周岁孩子上学,但对于未满6周岁的孩子,却没提到不应当、不允许上小学。也就是说,如果严格执行法律,当不存在“一刀切”,也不存在“松绑”说。而现今各地执行的满6周岁方可上学的一刀切规定,反倒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律不能任由政府部门“解释”执行,“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条文不知怎么就被政府部门解释为了“6周岁方可入学”。但与此同时,我们也需看到,这一规定确实只明确了家长的强制义务,而未明确政府义务、学校义务,这给学校的管理带来困惑——依据目前这一法律,3、4周岁上小学其实也可解释得通。各地政府严格执行“6周岁方可入学”的规定,某种程度上也是可以理解的。

  在笔者看来,这是由于《义务教育法》不够严谨所致。对于是实行严格年龄限制的入学,还是弹性年龄限制的入学,法律应该有更明晰的规定,如果严格年龄限制,应加上“年满6周岁方可入学”的条文;而如果实行弹性年龄入学,则可参照美国等国家,将上学时间确定为5周岁到7周岁之间,由家长作出自由的选择。这样可避免政府部门随意解释,因为这种解释很有可能因人而变,到时让学校、家长无所适从,而“可以”与“不可以”也可能演变为人情交易。(作者为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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