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洪波
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杨元元自杀事件,冲击着人们的情感。
事件细节中有争议部分,也有无争议的部分。无争议的部分是,杨元元家境贫寒,自今年考上研究生,一直带着母亲上学,其母一度与她一起住在学生宿舍。有争议的部分是,杨元元亲属网上发帖,指杨向学校反映贫困情况,
要求给母亲安排住宿而一直未获回应,学校称已协助杨元元和她母亲找到出租房,并安排助学工作给予补助。
我想,海事大学很难说在杨元元自杀事件中负有直接责任。一个学生考取研究生,只是获得受教育机会,杨元元带着母亲上学,居住学生宿舍,显然并不符合规定。学校要求杨元元的母亲不得住在学生宿舍,并不过分。杨元元早年丧父,她和她的弟弟都完成了高等教育,母亲的艰辛可想而知。她的弟弟已在北京读博士学位,她自己则带着母亲在上海读研究生。
我无法指责杨元元和她的弟弟是否公平地承担了赡养母亲的责任,我也不能用年满18岁的人应当根据自己的现实情况安排和设计生活来要求杨元元和她的弟弟。我想,我们都生活在中国语境之下,要处理很多“中国特色”的问题。例如,穷人基本依靠自力救济,例如老人必须由子女赡养,例如被许诺任何问题都是可以依靠组织的,然而事实上你会发现,一个真实的问题出现时,你不知道到底是哪个组织能够为你解决。
杨元元和她的弟弟都是成人,难道不应当理性地设计生活道路,而一定要读研究生、读博士吗?杨元元读研究生,怎么能够要求学校解决她母亲的居住问题?这样提问,其实对我自己的情感都是一种冒犯:为什么穷人就不能跟别人一样安心读完研究生和博士?难道杨元元愿意让母亲跟自己一起上学成为一个“特殊的学生”?
确实,这里产生了理性与情感的冲突。杨元元自杀事件,给我们的情感冲突是如此剧烈,一个学生的生命逝去,让我们痛惜不已;贫困学生的命运、人生机会的不平等,使我们慨然不已,悲愤不已。然而,我不能不说,海事大学也很难承担得了人们的愤怒,虽然现在它很容易被视为发泄愤怒的一个好对象。
如果是学费问题导致杨元元自杀,海事大学或许在法律上、道义上都应承担一定责任,但杨元元是因为母亲无法获得安置而自杀。学校是否有道德或法律义务安排杨元元的母亲?如果杨元元不是去读书,而是去工作,她是会自己寻找住处,还是会把母亲安排在公司宿舍里?
但杨元元必须带着她的母亲,她的母亲因工厂搬迁而失去住所。我们不知道她是否找过当地的民政部门,当然,我们也拿不准即使找过又是否能够解决得了问题。我想,杨元元的母亲应当获得她作为一个公民独自拥有的基本生存权利,当她失去基本生存条件时,政府应当为她提供基本保障。
我们陷在一种中国式的困局之中。杨母没有基本生存保障,她的保障由她的女儿负责,她的女儿却并不具备负责的能力。杨元元没有能力赡养母亲,却必须承担赡养的义务,这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文化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她选择了读书而非就业。可能就业也非常困难,读书是迫不得已。人们仍然习惯于 “依靠组织”,人们会知道,私营业主、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等等都不是“组织”,只有带国有色彩的部门或单位才是“组织”,但谁是杨元元母亲的“组织”?海事大学这个“组织”是否要为一个学生解决母亲无法生活的问题?
无论如何,杨元元自杀是巨大的悲剧。焦点在于贫困,但自杀的原因不是贫困,贫困并不是必然使人走投无路。每个人都该得到独立的对待,而不是作为附属物,当他失去基本生活保障时,政府应使之有所保障。杨元元的母亲显然成了一个附属物,所以她没有获得救济,这是杨元元自杀的根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