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涛
造成5死4伤的南京“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23日在南京市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明宝被判无期徒刑。
其实,这一判决没有什么悬念。只要我们稍稍往前看,广东省高院和四川省高院对黎景全和孙伟铭作出的无期徒刑的判决,就大体知道法院将对张明宝作出怎样的判决。因为前两起案件与本案情形基本相同,而前两个案件的判决都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认可,这个案件当然也会遵循同样的原则来判决。
在前两个案件中,法院之所以不判处黎景全和孙伟铭死刑,而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因为法院认为“二人均系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被告人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虽然张明宝造成了5死4伤的严重后果,但也具有以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而南京市中院的判决则再次表明,醉驾引发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基本上领取了一张免死牌。
不过,有许多网民担心,对产生如此严重后果的醉驾案不判处死刑,会不会让更多人产生侥幸心理,从而带来更大的交通隐患?显然,我们不能单从行为产生的后果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否则,大量的过失犯罪,有的死亡人数远超5人,是不是都该判处死刑?但是,对于醉驾引发的严重事件,是否都应当领到免死牌,却是值得斟酌的。
醉驾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属于间接故意,而间接故意在主观恶性上比直接故意更弱,比如孙伟铭、张明宝等人的行为,与1982年姚锦云驾车在天安门广场故意撞死5人、撞伤19人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相比,主观恶性就更弱。但是,对于间接故意,刑法上并没有规定不能判处死刑,那些平时多次违章、无证驾车、事后认罪态度不好、赔偿不到位、没有取得被害人家属原谅的司机,是否也可以考虑判处死刑呢?
此外,即使是同样属于醉驾引发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在主观恶性上还是有些不同。比如,驾驶人的醉酒程度是不同的,有些人深度醉酒,是在意识很不清楚下连环撞人;有些人是浅度醉酒,在意识尚比较清楚的情况下,为了逃避责任连环撞人,后者主观恶性就更强。再有,有的驾驶人在醉酒驾车撞死人后被拦下来,但仍然不听劝阻,再次驾车撞死人,发生在黑龙江省鸡西市的“路虎撞人案”,车主就是因为轧伤一路人被拦下后,向后倒车,又撞倒一名群众,随后又向前驶出10米左右,撞上围观人群,导致2人死亡10余人受伤。这种一而再、再而三的行为,主观恶性就比较大。对于那些主观恶性比较大的醉驾事件,是否可以考虑判处死刑?
记得有报道称,孙伟铭在一审被判处死刑后,成都的司机为此大为震惊,开车的人在酒桌上都成为珍稀动物而被保护起来,酒后驾车大量减少。不知道孙伟铭二审改判为无期后,对人们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法律对于社会有引导、教育等功能,因此,我们对醉驾引发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仍然要慎重考虑,不能颁发一张免死牌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