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鹏
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可分离的一部分,财政预算公开,不可抗拒。某种意义上说,公开只是个时间问题。不久前,广州市财政局率先在网上公开了114个政府部门的2009年财政预算,终于在全国首开预算公开之先河。确实,广州市财政预算公开,大有解剖研究价值,舆论也对此褒贬不一,但毕竟首吃螃蟹,更值得鼓励。遗憾的是,却后继乏人,再无下文。终于,国家审计署又提出将会继续推动中央部门预算公开,争取再经过两三年的努力,使所有的中央部门预算都向社会公开。(12月26日人民网)
对于政府预算公开,公众可谓期待已久。说政府预算公开,势必绕不开广州这个活标本。的确,除了广州一地,我们很难找得到下一个财政预算公开的案例。而在财政预算不公开是常态、公开是特例的现实中,很显然,这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承诺的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特例是相悖的。就现实而言,政府有不公开的“自我保护意识”甚至抵制冲动,虽然财政预算公开的呼唤很强烈,预算公开之路却很艰辛,预算公开的内容和方式也更值得商榷,借用专家对广州预算公开的总结和启示来说,政府担心的是公开的“后果和风险”。
应该说,无论是对于广州这样的先行者还是其他后来者,这种担心都是客观存在的,尤其是审计署现在表态要推动中央部门的预算公开,应该说,这种“后果和风险”不会自动消失。那么,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让地方和中央部门都能够坦然面对“后果和风险”这种必然的代价?说白了,这种担心是不公开的旧有思维的产物,是用不公开逻辑推导出来的伪命题,财政预算,不就是为了预防问题吗?而大量腐败案例证明,不公开的预算是腐败滋生的一个温床,这也更逆向证明了预算公开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担心“后果与风险”的“不愿公开”,是一大障碍。这说明,信息公开,需要与之匹配的是思维革新,而正如一个常见的理由——— 没有明文规定要公开,我就可以不公开。这背后又牵涉到法律层面的羁绊,其实,目前至少有3部法律法规需要重新审视和修订。
首先,就是为众人津津乐道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是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但需要看到,这部条例本身作为一部国务院行政法规,更多意义上代表着行政系统的自发而为,并不具有国家大法的强大保障和约束力,而且,政府信息涵盖面注定超越了行政系统之外,政府信息公开要想有作为或有更大作为,需要在时机成熟的时候,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明确信息公开的强制力。
其次,反观有关部门也在《国家保密法》中找到了“不公开”的法律依据,比如,以“国家秘密”为由就可以轻易拒绝。在公众知情权与国家安全之间,国家安全无疑是个不可动摇的指标,也因为国家秘密在早先制定的《国家保密法》中定义过于含糊和庞杂,更容易被当做抵制信息公开的万能药而被滥用。此前,《国家保密法》的修订中,对于国家保密法与信息公开条例的冲突,也都有说明。因而,在《国家保密法》的修订中,其中国家秘密定义的精细化程度,将决定着预算公开内容的范围和大小。
另一个则是《预算法》。这部法律中并没有对于预算公开的规定,成为预算可以“不公开”的借口。这当然是历史的原因,现在到了弥补历史失误的时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巡视员何绍仁表示,明年《预算法》可能会作出修改。倒是值得期待。
审计署给了一个两三年的中央部门预算公开的承诺,结合广州市财政预算公开以及各地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暴露出来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麻烦,可以预见,未来3年时间里,需要政府思维的革新和法律羁绊的清除,要不然,我们不敢完全确保3年后都是公众期待的满目预算公开的胜景。更在于,3年后的公开,也必须比今天广州预算公开更完美,否则,就无异于信息公开上的原地踏步,同时也挫伤公众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