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的道德究竟如何,站在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的评价。大家说他不是“好鸟”,骂他“捞钱”都没有问题。但现在还不是评价李庄道德的时候,当下我们最应该关注的是指控他的“律师伪证罪”是否成立。
谈论这个问题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必须弄明白律师从事的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工作。
律师是受雇于当事人的自由人(区分于公职人员),他们不代表多数人的意志,也不代表正义,而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个职业。尽一切努力,找到能为当事人减轻或免除罪责的事实或法律依据并为其辩护,是律师的基本职责。不承认这一点,就是对现有律师制度的根本否定。
刑事法庭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控辩平衡,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事实和法律判决。如果我们善良地让律师来代表所谓的“正义”,正义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今天,我国的刑事政策已明确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这是一个里程碑意义的进步。我们一定要小心呵护。
李庄“捞人”的方式是否过火可以讨论。但如果要给李庄定罪,必须拿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可是,重庆公诉方拿出的证据全部是口供,且提供口供的8人有7人被羁押,1人是癌症转移患者。证人急于立功,其人身自由被限制的情况下,口供的可信度能有多大?何况,这些口供之间并不一致甚至互相矛盾,仅靠这个能定罪吗?
更大的硬伤在于,8名证人均未出庭,为什么?难道是怕法庭上问出漏洞,不好控制局面吗?公诉方解释证人不愿出庭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7个被羁押的人,公诉方让其出庭,没有这个能力、没有这个义务吗?
再从实体上看,公诉方指控李庄编造龚刚模受到刑讯逼供,可法医鉴定的结论是龚刚模手腕上有伤痕。这些伤痕是否刑讯逼供造成可以进一步侦查,但是有刑讯逼供的嫌疑,却是毫无疑问的。那么,李庄发现这个嫌疑并且深挖,难道不是一名律师应该做的吗?
李庄发现保利夜总会在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表上显示,没有龚刚模的股份,故认定龚刚模不是保利夜总会的股东或实际控制者,并按照这一思路为龚刚模辩护,这能说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吗?
李庄为“黑老大”嫌疑人龚刚模所做的一些事,在法学界是有争议的,但就目前重庆公诉方拿出的这些证据看,定罪肯定是很不充分的,甚至是牵强的。按照“疑罪从无”刑法原则,要么是放人,要么补充侦查找到李庄犯罪的确切充分的证据。
换个角度,作为重庆司法机关,面对像龚刚模这样的“黑老大”嫌疑人,想从快、从重打击,动机是好的,也是人民群众拥护的。李庄的出现,客观上阻碍了他们的工作这也是事实。但是,如果在证据不充分的前提下对李庄实施刑事处罚,本质是一种人治的表现。
在法治框架内,对付龚刚模这样的“黑老大”嫌疑人,对付有点狡猾的李庄律师,重庆方面能做的只有一条——— 那就是加大侦查技术含量,重事实、轻口供,严禁刑讯逼供,严格按照程序办案。惟其如此,重庆的打黑才能取得预期的、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