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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检察机关应介入“关岭”调查
本刊编辑部
在一些事情上,民众之所以深感权利焦虑,公平正义之所以不彰,社会和谐稳定之所以受到威胁,“维稳”之所以神经高度紧绷,缺的不是制度设计,而是制度虚设。在地方权力生态一时难解的情况下,人们只能寄望于上级权力机关更多的介入
发生在贵州安顺市关岭县的派出所副所长开枪打死两村民事件,当地官方召开两次新闻发布会却难以平息舆情。前后不一致的说法,对舆论质疑要点的回避,目击村民与警方说法之间的巨大差异,当地镇政府何以急忙补偿“因袭警抢枪导致警察开枪”的死者家属70万元的荒谬,都表明当地官方通报的公信力严重不足。
公权力的公信力有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对真相毫无遮蔽的披露。一些地方之所以小事酿成大事,个别性事件引发群体性事件,都与民众对当地官方严重的不信任有关。具体到关岭,两个村民顷刻之间死于警察枪弹,警察开枪的必要性究竟何在,非致人于死地的理由何在,如果拿不出有说服力的调查,甚至试图以一个谎言掩盖另一个谎言,在损害正义的同时,势必进一步损害公权力的公信力。而一旦公信力荡然无存,后果更为严重的治理危机就绝非是危言耸听。
这起事件的焦点是警察执法过程是否违法。由谁来调查、如何调查,是真相是否浮出水面的关键。要彻底还原真相,拿出能够服众、经得起推敲的调查,必须改变调查主体。
这个调查主体,只能是上级检察机关。
这方面有先例可行。2009年发生在云南晋宁县的“躲猫猫”事件,就是由于最高检检察长批示调查,云南省检察机关介入才查明真相的。鉴于关岭事件的恶劣影响比“躲猫猫”有过之而无不及,上级检察机关出手已是势所必然。
面对社会公众对当地的不信任情绪,从制度层面为公信力止损的,只有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的介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均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是一种法律监督。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的所有执法活动,均属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对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具有监督权,对派出所同样具有监督职责。
因此,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法定监督权,是确保公正、正义的重要制度性设计。
要查明真相,离不开程序正义。凡涉嫌警方执法违法的问题,符合程序正义的调查,只能是对警察权有监督制约之责的检察院。派出所副所长张磊到底对村民开了几枪,被杀村民究竟有无袭警抢枪等关键说法,由当地警方再调查,事实上已经没有必要了,因为这明显不符合程序正义。
事实上,之所以更相信上级检察机关,多半是基于过往的经验。当今在一些地方,权力与关系盘根错节,利益勾连之下,监督与制约的制度设计往往形同虚设。在一些事情上,民众之所以深感权利焦虑,公平正义之所以不彰,社会和谐稳定之所以受到威胁,“维稳”之所以神经高度紧绷,缺的不是制度设计,而是制度虚设。在地方权力生态一时难解的情况下,人们只能寄望于上级权力机关更多的介入。
关岭当地的一些做法,已经是欲弭祸而祸弭深。无论用钱来安抚死者家属,还是匆忙定性事件性质,动机无疑是害怕事态扩大,导致“不稳定”。然而,如果这也叫“维稳”,与真正的和谐稳定却是南辕北辙。真正的稳定,建立在公权力拥有公信力的基础上,建立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对焦点性事件,只有公平、公正地查明是非,公布真相,严肃法纪,该问责的问责,该法办的法办,才能重拾民心。凡背离民心、招致民怨的做法,只能与真正的和谐、稳定愈行愈远。
彻底实现和谐稳定,有赖于激活我们的制度设计。但当务之急是需要上级权力更多的介入。治本之策,则是改变地方权力生态,让互相制约、监督的力量不被一个更高的力量“通吃”。这不仅是为了一时维稳,更是为了长治久安,为了公平正义和良政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