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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松有被判刑启示:法官与律师间须建“防火墙”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25日14:28  民主与法制时报

  黄松有被判刑启示:法官与律师间须建“防火墙”

  □杨 涛

  河北廊坊中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和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1月19日新华网)

  比起一些贪官动辄贪污受贿几千万、几个亿的数额仅仅判处死缓、无期徒刑,黄松有贪污受贿510万元,也被判处无期徒刑,看起来似乎偏重。不过,按照《刑法》的规定,贪污受贿510万元判处无期徒刑并不算重。何况,黄松有是司法工作人员,对其从重处罚也是应当的。不过,相对于对黄松有的量刑而言,我更关心黄松有案的宣判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黄松有案的宣判,说明法官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现象不容忽视。法官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司法独立一直是我们努力追求的目标,但是在提倡司法独立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加强对法官的监督与制约。从2009年全国两会上最高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出,司法系统的贿赂犯罪占全国贿赂犯罪的1/5,有2620人涉案,而这2620人中,涉及法官的占了32%,检察官占10%,法官的比例远远高于检察官。法官腐败现象的加剧,一方面说明今天建设法治社会,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涌入法院,让法官寻租机会剧增;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对于法官的监督与制约的制度并没有及时跟上。

  从黄松有案中还可以看出,对于法官的监督,重在司法拍卖环节。黄松有的涉案,与广州中诚广场案在执行中的拍卖有关。全国法官落马约70%与司法拍卖有关。有调查报告显示,拍卖行所得佣金一般按照4:3:3的比例在小团体内部进行分配:4成给承办法官,3成给拍卖公司,3成用于各种成本开支及各方打点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原副院长张弢、重庆高院执行庭原庭长乌小青的落马,也都与涉嫌在司法拍卖中违规操作有关。这就给我们提出了尖锐的问题:如何监督法官在司法拍卖中的行为,如何防范法官与相关人员的利益输送,如何让执行和拍卖更加阳光透明,甚至是否可以考虑执行权从法院分离出来?

  黄松有涉案的钱款,与以往许多法官一样,都是通过不法律师做“掮客”,这也说明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必须尽快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判决书说,黄松有利用其担任最高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5人牟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390余万元。由此可以看出,黄松有的受贿借助了不法律师,而不法律师可能也在引诱他下水的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事实上,律师与法官勾结的情形屡见不鲜:湖南省高院原院长吴振汉受贿600余万元,就多是经过案件代理律师穿针引线;深圳中院窝案,贿赂法官事件多以律师为中间人,甚至律师亲自操刀贿送巨款;最近,辽宁的“驰名商标假案”案发,涉及辽宁多个中级法院的法官及数十名律师。  而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我们出台了不少规定,比如早在2005年,最高法院、司法部就下发了《关于规范法官律师关系的若干规定》,严禁法官与律师利益勾结。然而,事实上,法官与律师勾结并没有因为这一《规定》而收敛,反而是愈演愈烈。最近,重庆市高院就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再次进行规范,是否能起到效果有待进一步观察。在规定频频出台却无法收效的今天,我们可能要考虑的是,如何制定有针对性的规定,并且让它在实践中能得到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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